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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犯罪需要哪些证据

蒋** 山东-济宁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1.13 04:31:10 467人阅读

指使他人犯罪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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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指使他人犯罪需多种合法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言词证据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能呈现指使过程与内容,证人目睹或了解情况后提供的证言也很关键。可通过合法询问程序获取,确保证词真实性。
2.书证包含书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直接体现指使意图。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原始载体,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视听资料中,监控录像记录场景行为,通话录音证实言语内容。要确保视听资料来源合法,无剪辑篡改。
4.电子数据涵盖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交流信息。需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提取和固定,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2025-11-13 08:5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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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言词证据是指控指使他人犯罪的重要证据类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能详细展现指使过程和内容,而证人证言可从旁佐证指使行为的存在。
(2)书证具有直观性,像书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清晰反映出指使的具体内容和意图,为指控提供有力的文字依据。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较强。监控录像可直观呈现指使场景和行为,通话录音能精准记录指使的言语内容,使指控更具说服力。
(4)电子数据在现代案件中愈发重要。社交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中的交流信息,若涉及犯罪策划等内容,可作为指控指使犯罪的关键证据。不过,所有证据都需合法取得,且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指使他人犯罪行为。

提醒: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合法合规,不同案件证据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3 07:3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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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言词证据时,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获取其对指使过程和内容的陈述,同时寻找目睹指使场景或了解情况的证人获取证词。
(二)留意收集书证,如查看是否存在指使过程中的书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三)调取视听资料,查看事发地周边监控录像,若有通话可保留通话录音。
(四)关注电子数据,查看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中涉及指使犯罪策划的交流信息。
(五)确保所有证据合法取得,将各类证据整合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5-11-13 06:2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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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指使他人犯罪,需如下证据:
-言词证据:包含嫌疑人、被告人对指使过程的供述及辩解,还有证人目睹或了解相关情况的证词。
-书证:像指使时的书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能体现指使内容与意图。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可记录指使场景,通话录音能证实言语内容。
-电子数据:社交媒体等工具中的交流信息,涉及犯罪策划的也可作证据。证据要合法获取,形成完整链才能证明犯罪。

2025-11-13 05:4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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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指控指使他人犯罪(教唆犯)需多种证据,证据要合法取得且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该行为。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指控指使他人犯罪需多种类型的证据。言词证据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呈现指使过程与内容;证人证言则来自目睹或了解情况者。书证包含书信、聊天记录等,能直接体现指使意图。视听资料里,监控录像记录场景,通话录音证实言语内容。电子数据中,社交媒体等工具的交流信息若涉及犯罪策划也可作证据。这些证据都必须合法取得,并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指使他人犯罪行为。若您在生活中遇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或对证据收集等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3 04:51:4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教唆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为共犯关系。具体处罚要看教唆他人犯下什么罪行,就以什么罪行论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教唆罪的成立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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