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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怎么分割

张* 甘肃-白银 同居咨询 2025.11.12 15:52:04 304人阅读

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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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时,优先遵循双方的协议约定。若存在有效的协议,财产分割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2)若没有协议,对于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若一方主张按份共有,需证明出资额或份额,无法证明的情况下,通常认定为共同共有,由双方均等分割。
(3)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像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这类财产不参与分割。
(4)当因分割财产产生争议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提醒: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较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2 19:0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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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先查看有无协议约定,有协议就按协议处理。
(二)没有协议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主张按份共有的一方要证明出资额或份额,无法证明则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均等分割。
(三)个人财产归个人,像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的赔偿或补偿等不参与分割。
(四)分割财产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025-11-12 18:0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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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先看有无协议,有协议按协议处理。
2.没有协议,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主张按份共有的要证明出资或份额,不能证明则认定共同共有,双方均等分割。
3.个人财产归个人,像同居前取得的、人身损害获赔的,不参与分割。
4.分割财产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依实际判决。

2025-11-12 17:0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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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时,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无协议,共同所得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个人财产归个人;有争议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时,遵循一定规则。若双方有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来处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没有协议,对于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主张按份共有的一方要证明出资额或份额,无法证明的通常认定为共同共有并均等分割。而像一方同居前取得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赔偿或补偿等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当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如果在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2 16:5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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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则按规定分割。
1.无协议时,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一般共有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主张按份共有的需证明出资额或份额,不能证明就认定为共同共有,由双方均等分割。
2.个人财产归个人,像同居前取得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赔偿或补偿等,不参与分割。
3.若因分割财产产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建议解除同居关系前双方对财产分割进行明确约定,产生争议后积极协商,协商无果及时寻求法律途径。

2025-11-12 16:26:5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案情简介:同居析产引纠纷2000年年初,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居住在坐落于金光商场以南原告的房屋内。后被告不愿在该房居住,原告将此房卖掉后购买了位于夏邑县糖酒公司院内的三室一厅单元住房一套。原告向房屋开发商A交纳了购房款53000元,并以其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称其交给原告40000元购买此房及双方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参与了原告生意的经营,并曾因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住院。双方发生矛盾后,曾于2002年10月1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男方给女方5000元,同居前的财产各人归各人所有,今后再无财产纠纷”。见证人B,王某某签字并按了指印。后被告不同意协议内容,于是原告向人民提交诉状,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判决: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人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一处,是原告卖掉旧房后购买。被告称其交给原告40000元。买房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没有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原告给被告5000元,被告称原告给其5000元后其又收回去,是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且又未证明该5000元由原告拾得,因此原告没有再付款的义务。鉴于被告现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且无固定的生活收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给被告一定的生活帮助费。律师说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法律规定按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主张按份共有的,应当予以证明,无法证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各向接受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一般成作为个人财产;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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