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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价款如何结算与支付

郑** 黑龙江-大庆 合同终止咨询 2025.11.12 06:50:05 303人阅读

合同解除后价款如何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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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守约方有要求违约方担责的权利,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来。若合同明确了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就依照该约定执行,这样能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2)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需遵循公平原则进行价款结算。对于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可要求赔偿损失。
(3)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双方能自主约定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只要达成一致,就按此约定履行,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提醒: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要重视合同约定。不同解除情形处理方式有别,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12 13:0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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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担责,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有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依约执行。
(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双方原因解除合同:按公平原则结算价款,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三)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双方自行约定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后按约定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11-12 12:0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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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担责,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若合同有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依此执行。
2.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双方按公平原则结算价款。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等,并索赔。
3.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可自定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后履行。价款结算优先按合同约定,无约定则依法律和公平原则。

2025-11-12 10:2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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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与支付,优先遵循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因一方违约解除合同,违约方担责;因不可抗力等解除,按公平原则结算;协商解除则自行约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情形不同,价款结算与支付规则也不同。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有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依此处理。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双方按公平原则结算价款,已履行部分可请求恢复原状等并要求赔偿损失。若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可自行约定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并履行。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依法定和公平原则。若遇到合同解除价款结算与支付的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2 09:2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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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应优先依据合同约定,无约定时按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处理。
1.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价款结算遵循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则依此执行。比如合同明确规定违约方需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就按此支付。
2.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双方按公平原则结算价款。对于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自行协商解除,双方可自行约定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后按约定履行。

2025-11-12 07:50: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与解除合同并存问题解答如下,【案情回顾】2008年11月1日,杨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杨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孙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孙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杨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孙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杨某遂要求孙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孙某的《购销合同》。【意见分歧】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简要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1、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一般来讲,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违约金责任也发生消灭。2、但违约金又有相对性,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解除,非违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违约金。合同的解除是否影响到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时,不能免除有过错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3、违约金和解除合并用,必须基于同一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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