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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怎么判定管辖

张** 上海-普陀区 离婚咨询 2025.11.12 07:55:43 423人阅读

离婚案件怎么判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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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案件管辖有多种情况,一般“原告就被告”,但在被告下落不明等特定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还有根据双方离开住所地情况、户口情况、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原告就被告”是基础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像被告下落不明、被监禁等,就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当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管辖法院的确定又有不同规则。了解这些管辖规则,能帮助当事人准确选择起诉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时间和精力。如果对离婚案件管辖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1-12 13:0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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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管辖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4.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起诉离婚前,应准确了解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信息,依据不同情况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

2025-11-12 12:4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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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当被告存在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有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由其管辖;没有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4)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提醒:离婚案件管辖规定较复杂,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管辖法院,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管辖问题。

2025-11-12 11:0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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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提起离婚诉讼,先确定被告住所地,通常在此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去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遇到被告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情况,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在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有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去该地法院起诉;没有的,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四)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到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五)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般去被告原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超一年,去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5-11-12 10:1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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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当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被强制教育或监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3.夫妻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无经常居住地,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
4.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双方都被监禁或强制教育,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被告被监禁或强制教育超一年,由被监禁地或措施地法院管。

2025-11-12 09:19:41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指定管辖案件包括:本市辖区内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1、检察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2、检察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3、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第二条检察院公诉局负责审查指定管辖案件。第三条市检察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第六条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的来源及审查情况;(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三)基本案情;(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侦查、审查、不方便侦查、审查的事由);(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六)报请检察院意见及法律依据。第八条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书或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二)主要证据材料;(三)检察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复印件;(五)移送检察院与受移送检察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种类:(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1)国内协议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二丶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专属管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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