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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款介绍人通常情况下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产生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对应行为。当介绍人仅负责牵线搭桥,促使借贷双方结识并达成借款意向,且未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时,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2)判断介绍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或者有无另行签订保证合同。若存在这些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提醒:
借款介绍人要注意避免随意在债权凭证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等,若有担保行为会承担相应责任。不同借贷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1 19:4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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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认自己作为借款介绍人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可查看借条等债权凭证,看上面有无自己以保证人身份的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也检查是否另行签订过保证合同。
(二)若不想承担担保责任,作为介绍人在促成借贷时,明确表示自己仅为牵线搭桥,不提供担保,且不在债权凭证上以保证人身份进行签字等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025-11-11 19:4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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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介绍人通常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得有明确表示和实际行为。若只是牵线让借贷双方认识并达成意向,没表示要担保,就不用担责。
2.判断介绍人是否担责,要看是否在借条等凭证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按指印,或另签保证合同。有这些行为就是保证人,要按约定担责。
3.所以,单纯介绍借款无担保责任,但有明确担保行为就得负责。
2025-11-11 17:5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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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介绍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若有明确的担保行为,如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或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则需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责任的承担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相应行为。借款介绍人如果仅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促使借贷双方相识并达成借款意向,而没有作出愿意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那么就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判断介绍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有上述明确的担保行为,若有则认定为保证人,并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借款介绍人要承担担保责任,需依据具体行为判断。如果大家在借款担保方面遇到疑问,或者对自身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不确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1 17:2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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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介绍人通常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承担需有明确意思表示和对应行为。若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便无需担责。
2.判断介绍人是否担责,要看其有无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按指印,或另行签订保证合同。若有这些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保证人,需按约定承担一般或连带责任保证。
3.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借款介绍人应明确自己的角色,不轻易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等。借贷双方也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
2025-11-11 17:23: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