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当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或是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破产,又或是造成恶劣影响时,达到立案标准。这体现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严格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破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会被立案追诉。这强调了相关人员应尽到职责,避免因失职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只要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此规定旨在防止国有资产因不正当行为而流失。
提醒:相关单位人员要恪尽职守,避免滥用职权、失职或徇私舞弊行为。若涉及相关情形,因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情形,如果出现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这几种情况之一,就达到立案标准,相关部门可依法处理。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时,若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符合立案条件。
(三)当出现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情况,只要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就应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损,符合以下情形立案: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
2.国有单位人员失职致相同后果,国家利益重大受损,立案标准为: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结论:不同情形下国有资产损失的立案标准有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立案标准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导致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人员失职立案标准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导致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对于国有资产损失的不同情形有明确的立案标准界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与失职行为,除了规定具体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还将导致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纳入立案考量范围,体现了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全面性。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重点关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这些标准有助于准确认定相关违法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如果遇到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不同情形下国有资产损失的立案标准有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使国家利益受损,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立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造成上述后果,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立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人员行为。
2.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减少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
3.加大对国有资产损失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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