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非危急情况下,继承人若要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这样能确保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二)当处于危急情况时,继承人可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该口头表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危急情况消除后,若继承人有能力,要及时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重新作出放弃继承表示,让之前的口头表示持续有效;若不重新表示,将被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通常情况下,继承开始后,要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没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
2.危急时刻,继承人能口头放弃继承,不过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这样口头表示才有效。
3.危急情况消除后,能重新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表示放弃,之前口头表示才继续有效;没重新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总之,一般书面放弃,危急有见证人口头放弃才可能有效。
结论:
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一般无效,在危急情况下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可能有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需重新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作出放弃表示才持续有效,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通常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未作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不过在危急情况下,继承人可口头放弃继承,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时口头表示才有效。比如在突发重大灾难等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中,继承人当场口头放弃继承并有旁人见证。当危急情况消除后,若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重新作出放弃继承表示,之前的口头表示继续有效;若未重新表示,就会被视为接受继承。如果遇到继承方面的复杂问题,不确定口头或书面放弃继承的具体效力等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通常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未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不过在危急情况下,继承人可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时口头表示才有效。
2.危急情况消除后,若继承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重新作出放弃继承表示,之前的口头表示持续有效;若未重新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3.为避免纠纷,建议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签字确认。若处于危急情况只能口头放弃,应确保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及时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重新作出放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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