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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共同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钟** 山东-青岛 同居咨询 2025.11.09 01:51:10 403人阅读

同居共同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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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期间分割共同共有的房产,先看有无协议,有协议就按协议处理。
2.没有协议的,考虑出资情况,按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出资多的分得多;出资相当则均等分割。
3.除出资外,对房屋装修、维护付出多的一方,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4.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起诉,法院会综合考量后依法裁判,保障双方权益。

2025-11-09 08:0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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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期间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无协议则考虑出资情况和对房产的贡献确定分割比例;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协议的优先按照协议来处理。若没有协议,出资情况是重要考量因素,出资多的一方在分割时应获得较大份额,出资相当则通常均等分割。同时,对房产的贡献不仅局限于出资,对房屋装修、维护等方面付出较多的一方,在分割时也会适当多分。当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时,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解决,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依法裁判,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同居房产分割方面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1-09 06:4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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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期间共同共有房产分割,首先遵循当事人协议,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若没有协议,会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和对房产的贡献。
2.出资情况是重要考量因素,以各自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出资多者分割份额大,出资相当则通常均等分割。同时,对房产的贡献也不容忽视,除出资外,在房屋装修、维护等方面付出较多的一方,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3.若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建议在同居购房时,签订明确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产生纠纷时,应收集好出资、贡献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09 05:5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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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同居期间共同共有房产分割,遵循有协议按协议处理的原则。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契约精神。
(2)没有协议时,出资情况是重要考量因素。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出资多的一方分割份额更大,体现了公平原则。
(3)除出资外,对房产的贡献也不容忽视。比如对房屋装修、维护付出较多的一方,在分割时适当多分,这是对实际付出的认可。
(4)若双方无法就分割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上述因素进行裁判,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提醒:同居期间涉及房产分割情况复杂,建议提前签订明确协议。若有纠纷且情况特殊,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9 04:4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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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协议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对同居期间共同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双方应遵循协议约定执行。
(二)没有协议时,先查看双方对房产的出资情况,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出资多的一方分割份额更大;若出资额相当,则进行均等分割。
(三)除出资外,考量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如对房屋装修、维护等付出较多的一方,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四)若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上述因素依法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025-11-09 02:49: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酌定判决(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一)如果双方有财产归属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就同居期间做出的财产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二)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那么,这个“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2002年版)第58-61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2011年第22期《人民司法》所刊登的一则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案例也印证了上述观点。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2、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情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则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不论从位阶上还是颁行时间先后上,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因此,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亦应按照“一般共有”处理。至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方式得到统一: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也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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