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天津法律咨询 > 开发区法律咨询 > 开发区交通肇事法律咨询 > 交管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的时间是多久

交管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的时间是多久

王** 天津-开发区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1.08 15:43:59 367人阅读

交管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的时间是多久

其他人都在看:
开发区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开发区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交管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目的是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要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
(2)检验、鉴定通常需在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3)正常情况下,车辆扣留时间不超三十五日,情况复杂经批准不超六十五日。
(4)若当事人逾期未领且公告三个月仍不领,车辆会依法处理。

提醒:
当事人应关注检验、鉴定进度,及时领取扣留车辆,避免因逾期未领导致车辆被依法处理。若对扣留情况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21:30:09 回复
咨询我

(一)若车辆被扣留,当事人要及时关注检验、鉴定进展,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主动与交管部门联系领取车辆。
(二)若检验、鉴定在三十日内未完成,可向交管部门了解是否已申请延长及延长情况。
(三)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车辆,避免逾期,若无法及时领取,可提前与交管部门沟通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025-11-08 19:44:05 回复
咨询我

1.交管部门扣肇事车辆,主要用于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起五日内,会通知当事人领车。

2.检验、鉴定通常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经上级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3.正常扣留不超35日,复杂经批准不超65日。若逾期未领且公告三月仍不领,车辆依法处理。

2025-11-08 18:34:5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交管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用于检验、鉴定,正常扣留不超35日,复杂情况经批准不超65日,逾期未领且公告三月仍不领则依法处理。
法律解析:
交管部门扣留肇事车辆主要目的是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管部门需通知当事人领车。检验、鉴定时间一般30日内完成,复杂情况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所以,正常扣留时间是鉴定30日加上通知领车5日共35日;复杂经批准情况是30日加上延长30日再加上通知领车5日共65日。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车辆会依法处理。若遇到关于肇事车辆扣留时间及处理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2025-11-08 16:36:22 回复
咨询我

1.交管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目的主要是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领取。
2.检验鉴定时间一般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经上级批准可延长不超三十日。
3.正常扣留不超三十五日,复杂情况经批准不超六十五日。
4.若当事人逾期未领且公告三个月仍不领,车辆依法处理。

建议当事人及时关注交管部门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扣留车辆,避免因逾期未领导致车辆被依法处理。交管部门也应及时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当事人权益。

2025-11-08 16:26:0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的期限一般是30天至40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能够正常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当场出具凭证”,是指执勤的交通警察决定对有关车辆进行扣留时,应当在扣留的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扣车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4)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6)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使用被扣留的车辆,交通事故后车辆扣留时间是多久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4.08.11 2900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