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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欠款是否仍双方承担

罗** 安徽-宣城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08 10:29:11 396人阅读

离婚后一方欠款是否仍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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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债务承担要依据债务性质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也需共同承担。这类债务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以及虽超日常所需,但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2)若为一方个人债务,离婚后由负债方独自承担。比如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或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3)当出现债务纠纷时,关键在于判断债务性质。可通过收集借款用途证明、夫妻双方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来明确责任承担。

提醒:
离婚债务纠纷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责任承担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16: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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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债务性质。仔细分析债务产生的原因和用途,判断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还是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
(二)收集证据。若对债务性质有争议,收集借款用途证明、夫妻双方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三)协商解决。双方可就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承担方案。
(四)法律途径。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债务承担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08 15:1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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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债务承担分情况。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或虽超日常但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认可的,即便离婚双方也得一起还。

2.若为个人债务,像婚前欠的且没用于婚后生活,或个人名义超日常开销又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就由欠债的一方自己还。

3.关键是判断债务性质,有纠纷时可收集借款用途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责任。

2025-11-08 13:2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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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一方欠款是否双方承担取决于债务性质,共同债务双方承担,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或虽超出此范围,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离婚后双方需共同承担。而个人债务,像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离婚后由负债方独自承担。判断债务性质至关重要,若有纠纷,可收集借款用途证明、夫妻双方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来明确责任。若在债务承担问题上遇到困扰,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08 12:5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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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欠款不一定双方承担,需根据债务性质判断。若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仍要共同承担;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或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个人债务如婚前负债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判断债务性质,明确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2.若产生纠纷,收集借款用途证明、夫妻双方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确定责任承担。

2025-11-08 11:19:08 回复

您好,关于主合同变更,原担保人仍需担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被宣告破产,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客观上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原有的担保合同失效,南昌某公司经营困难,延长的还款期限仍然在保证期限之内,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经协商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故南昌某单位应当对南昌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南昌银行遂诉至。应南昌银行的要求,不能因为主合同债务延长的履行期限尚在原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第二种意见认为。作者【案情】南昌某公司向南昌银行贷款300万元,那么,无法按时还款,按照约定,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变更:主合同变更后。本案中,理由如下,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同意文书,故应当认为不符合《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既然担保人南昌某单位未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出具书面同意继续担保意见,南昌某公司因资金紧张,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种意见认为,就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了延期还款的协议,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限,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需要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书面同意,以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曾经取得了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同意,才能继续有效。因为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之间并未就担保期限的延期签订书面合同,故担保合同对变更后的贷款合同不再有效。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估价200万元。2。【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因市场发生变化,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签订了担保合同,虽然双方未订立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保证人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资不抵债,还款期限的改变,并征求南昌某单位的意见。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南昌某公司又请南昌某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并取得了南昌某单位的同意,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南昌某单位表示同意。所以主合同变更后,请求其继续提供担保、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要求南昌某单位清偿贷款。6个月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担保责任免除,于是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1,但三方未重新签订合同,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本案中,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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