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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降薪该如何应对

陶** 山东-德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5.11.08 08:57:06 411人阅读

签合同降薪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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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面对未签合同降薪情况,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收集证据、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及诉讼都是有效措施。
2.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收集证据,像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和降薪事实,这是维权的基础。
-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指出未签合同和降薪违法,要求补签合同并恢复原工资待遇,和平解决问题。
-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责令单位改正。
-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签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降薪可要求补足差额。
-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08 14: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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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签合同降薪是用人单位常见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能有效证明劳动关系和降薪事实,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2)与用人单位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劳动者明确指出其违法行为,要求补签合同和恢复原工资待遇,这是合理合法的诉求。
(3)若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一种有效途径,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4)申请劳动仲裁能让劳动者获得相应赔偿,未签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降薪可要求补足差额。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起诉。

提醒:
劳动者维权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13:1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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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方面,要尽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降薪事实的各类材料,工资发放记录可体现工资水平变化,工作证能证明员工身份,考勤记录能证明工作时长和出勤情况,聊天记录若涉及降薪相关内容则是有力证据。
(二)与用人单位协商时,要以平和理性的态度,清晰指出其未签合同和降薪违反法律规定,明确提出补签合同、恢复原工资待遇的要求。
(三)协商不成维权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促使单位改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争取双倍工资和补足降薪差额;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5-11-08 12:2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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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与聊天记录等,证实劳动关系和降薪情况。

2.协商解决:和单位沟通,指出未签合同和降薪违法,要求补签合同并恢复原工资。

3.投诉仲裁: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申请仲裁,未签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降薪可要求补足差额。

4.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2025-11-08 11:4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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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签合同降薪,劳动者可通过收集证据、协商、投诉、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合同自用工第二个月起需支付双倍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薪,降薪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报酬。劳动者遇到未签合同降薪情况,可先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和降薪事实。接着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补签合同并恢复原工资。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和补足降薪差额。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诉讼。如果您在劳动权益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1-08 10:56:55 回复

劳动仲裁:一、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二、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三、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四、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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