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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何** 黑龙江-鸡西 合同终止咨询 2025.11.08 03:06:13 439人阅读

解除合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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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若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会面临困难,因为权利的行使需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之上。
(2)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关键。即便工程未竣工,只要质量达标,承包人依然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保障了承包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3)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该期限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此期限,承包人可能会丧失优先受偿的机会。
(4)优先受偿权范围有限定。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在此范围内。

提醒:
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后主张优先受偿权时,要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和工程质量,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05: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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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违法转包、分包等。
(二)严格把控建设工程质量,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即使工程未竣工,也要保证质量合格,以便在解除合同后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及时行使权利,关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在合理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超期而丧失权利。
(四)明确优先受偿权范围,只对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主张优先受偿,不将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纳入其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5-11-08 04:5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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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要合法有效,这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合同无效就无法主张。

2.建设工程质量得合格,没竣工但质量达标,承包人也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3.要在合理期限行使权利,从发包人该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4.优先受偿权范围是承包工程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满足条件,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可优先受偿工程折价或拍卖款。

2025-11-08 04:0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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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满足合同合法有效、工程质量合格、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且主张范围符合规定等条件,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无效合同难以支持该权利主张。工程质量合格是关键要素,即便工程未竣工,只要质量达标,承包人就可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承包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此期限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涵盖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在此列。当满足这些条件时,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及优先受偿权方面遇到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08 03:2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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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后主张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一定条件。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若合同无效则无法主张该权利,这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2.建设工程质量需合格,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质量达标,承包人也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3.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该期限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优先受偿权范围限定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在此范围内。
满足这些条件,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议承包人签订合同时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施工中保证工程质量,及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并明确优先受偿权范围。

2025-11-08 03:15:21 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变卖后,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你作为该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同等受偿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依法扣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来充抵欠款,没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比如房租等收益。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该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会影响你的抵押权的效力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谢谢、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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