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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的溯及力包括哪些情况

杜* 河南-濮阳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1.07 07:21:10 478人阅读

继续性合同的溯及力包括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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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继续性合同通常在已履行部分利益状态难以恢复原状时,解除无溯及力。像租赁、劳务、委托等合同,解除仅对未来生效,合同关系自解除时结束,已履行部分维持现状,双方不用返还已受领的给付。
(2)当继续性合同履行期较短,恢复原状不困难或者双方达成恢复原状的一致意见时,合同解除可具有溯及力。此时双方需相互返还财产,让合同关系回到订立前的状态。并且,有溯及力的情况下,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对方,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提醒:
继续性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在处理合同解除事宜时,要谨慎考虑恢复原状的可行性,若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1-07 12:2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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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已履行部分利益状态难以恢复原状的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劳务、委托等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已履行部分维持现状,双方无需返还已受领给付。

(二)对于履行期较短、恢复原状不困难或双方达成恢复原状合意的继续性合同,可具有溯及力,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使合同关系恢复到订立前状态。若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11-07 11:1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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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情况如下:
一是通常无溯及力。当已履行部分利益状态难恢复原状,像租赁、劳务、委托合同,解除仅对未来生效,已履行部分维持现状,双方不用返还已受领给付。
二是在特定情形下有溯及力。若履行期短,恢复原状不难或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可溯及既往,双方需相互返还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有溯及力时,取得财产方应返还,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过错方要赔偿损失。

2025-11-07 11:0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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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在履行期短、恢复原状不困难或双方达成恢复原状合意时也可具有溯及力。
法律解析: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效力有不同情况。对于已履行部分利益状态难以恢复原状的合同,像租赁、劳务、委托等,解除仅向将来生效,合同自解除时消灭,已履行部分维持现状,双方无需返还已受领给付。而当合同履行期较短,恢复原状不困难或者双方达成恢复原状的合意时,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双方需相互返还财产,让合同关系回到订立前状态。有溯及力时,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对方,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还需赔偿对方损失。如果遇到继续性合同解除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07 10:1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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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存在特殊情况。一般而言,对于租赁、劳务、委托等已履行部分利益状态难以恢复原状的继续性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已履行部分维持现状,双方无需返还已受领给付。不过,若履行期较短,恢复原状不困难或双方达成恢复原状的合意,合同解除也可具有溯及力,双方需相互返还财产,使合同关系恢复到订立前状态。

为应对不同情况,当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双方按解除后的状态继续处理后续事宜。当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对方,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若有过错方,还需赔偿对方损失。

2025-11-07 08:52:48 回复

1、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委托合同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的话,会使受托人已经进行的代理行为失去全部法律依据,将变成无权代理。这样因代理行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牵涉的当事人都将遇到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不利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2、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般来看,非继续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所以在考虑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时还要考虑这个因素。在守约方履行时,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将由接受履行方返还,并且要和履行时的价值一致,这对守约方来讲有利。而且在我国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和无因性理论,如果给付中有物权变动的话,此时的返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视为所有权没有变动。在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往往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对守约方来讲,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返还这些给付对守约方也是有利的。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导致返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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