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进而损害委托人利益并致使房屋买卖终止时,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无需支付中介费,并且居间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倘若居间人已经成功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使后续合同终止,按照规定,委托人也应当依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3)要是居间人最终未能促成合同成立,那么其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不过可以按照事先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支付中介费以及支付的具体金额,要依据具体情况和居间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提醒:
房屋买卖涉及中介费问题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仔细查看居间合同约定,遇到纠纷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致使房屋买卖终止,可不支付中介费,还能要求居间人赔偿损失。
(二)若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即便后续合同终止,委托人也需按约定支付报酬。
(三)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虽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按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实践里,要依据具体情况和居间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支付及支付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致房屋买卖终止,无需支付中介费,居间人还需担责赔偿。
2.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即便后续合同终止,委托人仍需按约定付报酬。
3.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能要报酬,但可按约定让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实际是否支付及金额,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居间合同约定确定。
结论:
买卖房屋终止是否给中介费需分情况,居间人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致交易终止无需支付,促成合同成立应按约付报酬,未促成则不得要报酬但可请求必要费用,具体依情况和合同约定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中,若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到委托人利益,从而造成房屋买卖终止,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不应支付中介费,且居间人要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居间人已经成功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便后续合同终止,委托人还是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而当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时,其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不过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实际生活里,是否支付中介费以及支付的具体金额,都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居间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您在房屋买卖涉及中介费支付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买卖房屋终止后中介费的支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致房屋买卖终止,委托人无需支付中介费,居间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即便后续合同终止,委托人也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虽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依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居间合同时,明确约定居间服务内容、报酬支付条件和方式,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
2.交易中,委托人留意居间人服务情况,若发现其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及时保留证据。
3.遇到纠纷,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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