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如果是基本农田,连续 2 年没有耕种且无合法合理理由,可能会面临土地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承包经营的耕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不过在承包期内,若农民暂时不种地,没有出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等法定情形,土地的承包权仍归农户。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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