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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要另行委托机构吗

薛** 湖南-长沙 司法鉴定咨询 2025.11.06 14:48:43 422人阅读

重新鉴定要另行委托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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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鉴定是否另行委托机构应依据具体情况决定。当原鉴定机构或人员缺乏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时,另行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很有必要,能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排除原鉴定可能存在的主观偏见与程序问题。
2.若原鉴定仅存在小瑕疵,不影响整体科学性和公正性,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让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
3.另行委托机构有助于提升重新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实际操作要综合实际情况并遵循法律规定。

2025-11-06 18:1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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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原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时,应另行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这是为保证鉴定结果客观公正,防止原鉴定机构主观偏见或程序瑕疵影响结果。
(2)若原鉴定仅存在小瑕疵,不影响整体鉴定科学性和公正性,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让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3)另行委托机构能增强重新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另行委托。

提醒:
重新鉴定选择机构需谨慎判断,不同情形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分析具体案情。

2025-11-06 17:4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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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原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时,应另行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以此保证鉴定结果客观公正,排除原鉴定机构的主观偏见与程序瑕疵影响。
(二)若原鉴定仅存在小瑕疵,不影响整体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让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2025-11-06 16: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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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是否换机构,分以下情况:
若原鉴定机构或人员没资格、程序严重违法、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等,应另找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保证结果客观公正,避免原机构主观偏见或程序问题影响结果。

若原鉴定仅有小瑕疵,不影响科学性和公正性,经双方同意,可让原机构补充或重新鉴定。

总之,另选机构能提高公信力,需依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

2025-11-06 16:1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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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新鉴定是否另行委托机构要分情况,存在原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况通常应另行委托;若只是小瑕疵且双方同意,也可让原鉴定机构进行。
法律解析:
在重新鉴定的情形中,若原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另行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避免原鉴定可能存在的主观偏见或程序瑕疵影响结果。而当原鉴定仅存在小瑕疵,不影响整体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让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是可行的。另行委托机构能增强重新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具体需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如果您在重新鉴定相关事宜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1-06 15:04:15 回复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其渊源主要由普通法的判例构成另一部分则是对从事托付行业的第三人的各项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第三人的资质、政府对第三人的监管以及惩戒制度等。将第三人作为信用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本身,应从立法的精神上来理解。虽然银行没有损失,但当事人有损失,因此,应认定银行迟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所以这类证据是最重要的证据,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该类证据的搜集最为重要。所以,我们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据,应该投入主要精力分析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搞清楚这类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中的逻辑顺序和延是故意的,甚至是恶意的。特别是当借款人哀求银行而银行不肯时,其恶性更加彰显,因为这种情形下,特机构看待,因此其托付制度侧重于保护使用者特别是消费根据规定,鉴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与案件中所要求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且鉴定人应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作出的情况。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有关原始材料和鉴定需要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如果是多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的,可以互相讨论,达成一致后提出共同的鉴定结论,每一位鉴定人都应当签名如果意见不能一致,则可以分别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各自签名。鉴定只能涉及案件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无权对案件的法律问题作出评判。4、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加盖医院公章。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可以补充。6、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罚处罚的,则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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