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有本质区别。无因管理是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管理事务,是合法且值得鼓励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担责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从构成要件看,无因管理需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利于本人且不违反其意思;侵权行为则基于过错或法定无过错担责情形。
3.对于无因管理,法律鼓励这种行为,管理人适当管理可阻却违法性,结束后可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4.而侵权行为实施者需承担赔偿等责任。建议人们在生活中遇到他人事务时,若要管理应尽量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避免构成侵权行为;若权益被侵害,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在定义上有明显区别。无因管理强调无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其构成有特定条件,如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等。而侵权行为是因过错或法定情况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2)两者本质不同。无因管理是合法且值得鼓励的,以他人利益为出发点;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对他人权益的损害。
(3)法律后果也不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适当管理可排除违法性,结束管理后能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侵权行为实施者需承担赔偿等责任。
提醒:
在实际生活中,要准确区分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避免因误判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一)明确行为性质。在面对具体事务时,判断自己是否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若没有且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可认定为无因管理;若行为是侵害了他人权益则可能是侵权行为。
(二)遵循无因管理要求。进行无因管理时,要确保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三)承担相应后果。无因管理中管理人适当管理可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侵权行为实施者则要承担赔偿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事务的行为。构成需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管理利于本人。它是合法且值得鼓励的,管理人适当管理可阻却违法,结束后能要求受益人偿还费用。
2.侵权行为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依法律规定担责的行为。它侵害他人权益,具有违法性,实施者要承担赔偿等责任。
结论:
无因管理并非侵权行为,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解析: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构成需满足为他人管理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利于本人且不违反其意思等条件,本质是合法且值得鼓励的,目的是为他人谋利,适当管理可阻却违法性,管理结束后可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而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依法律规定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实施者需承担赔偿等责任。所以,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有着本质差异。若在生活中遇到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专业解答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民法典》中是属于一个特征的,对于这两种都是属于一种自发性的行为,一般见义勇为是属于在无因管理的范围之内,但无因管理要比见义勇的行为危险性小很多。
专业解答是属于事实行为的,因为无因管理指的是当事人没有遵守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别人的一个利益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而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定义的。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是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
专业解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 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无因管理比起见义勇为的危险性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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