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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六年,前两年没给上保险现在不干了老板不承认?

pub****039 北京-石景山区 社保纠纷咨询 2025.11.05 08:14:14 484人阅读

在单位上班六年,前两年没给上保险,,现在不干了老板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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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带着劳动合同去仲裁或者去社保局进行举报

2025-11-06 11:0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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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447条

你这种情况的核心维权思路是先收集完整的劳动关系证据,再通过协商、社保部门投诉、劳动仲裁等途径逐步推进,老板不承认也不影响,只要证据充分,就能依法要求补缴前两年的社保

2025-11-05 09:4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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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42916条

您好,收集劳动关系证据向社保中心投诉补缴

2025-11-05 09: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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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2488条

你好,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协商不成可向社保稽查部门投诉维权。

2025-11-05 09:1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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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2695条

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2025-11-05 09:1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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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134754条

你好我们需要具体沟通

2025-11-05 09:0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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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715条

您好,请问有劳动合同吗?

2025-11-05 08:5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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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着急,虽然老板不承认,但可以收集能证明你前两年在这上班的证据,像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啥的。凭借这些证据,能要求单位补缴前两年的保险。要是单位拒绝,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法律规定单位有义务给员工上保险,咱有理有据,能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2025-11-05 08:15:23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1条

关于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里面的强制性规定,即便是单位征得了劳动者的同意双方协商签了合同也不能不缴纳社会保险,这是违法的,以后单位要给劳动者补缴

2025-11-05 10:2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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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矿井下受工伤,右脚脚面脚心惯通。经劳动鉴定伤情,根据伤情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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