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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否属于金融犯罪

李* 贵州-黔东南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1.04 04:13:27 448人阅读

合同诈骗罪是否属于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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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范畴,其侵犯客体为市场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金融犯罪发生于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主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
(3)二者在犯罪客体、行为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合同诈骗罪并非金融犯罪。

提醒:
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和履行合同要保持谨慎,避免陷入合同诈骗风险。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4 08: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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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合同诈骗罪与金融犯罪的界定有助于准确认定罪名,避免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依据两者的构成要件仔细分析犯罪行为,确定适用的罪名。
(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了解两者区别能增强法律意识,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规范自身合同行为,同时警惕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5-11-04 07:3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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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并非金融犯罪。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履行合同期间,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对方财产,属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市场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金融犯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应受刑罚。主要涉及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侵犯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权。

3.两者在犯罪客体、行为领域上差异明显,所以合同诈骗罪不属于金融犯罪。

2025-11-04 06:5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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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诈骗罪不属于金融犯罪。
法律解析: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被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场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犯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主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二者在犯罪客体、行为领域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所以合同诈骗罪不属于金融犯罪。
如果对合同诈骗罪、金融犯罪或其他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04 06:3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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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不属于金融犯罪。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时,靠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被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犯罪则发生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主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二者在犯罪客体、行为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

为避免合同诈骗,交易前要充分了解合作方的信用与经营状况,签订详细严谨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2025-11-04 05:42:55 回复

在理论上,人们习惯将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称之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和“前置犯罪”,而洗钱罪称为基础犯罪的“下游犯罪”或“后发性犯罪”。  “上游犯罪”是洗钱犯罪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没有“上游犯罪”这一基础犯罪就不存在洗钱罪。故各国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作了界定。我国刑法修正案(三)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这一规定将“对象性犯罪”界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有着明确的界定,大大缩小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外延。因此在其他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中,即使存在着完全相同的洗钱手段,也不能以洗钱罪定罪量刑,对现实打击洗钱行为相当不利。现行刑法将洗钱的对象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在立法当初固然有其顾虑之处,但在洗钱行为已直指各种财利性犯罪的当前,对贪污受贿、绑架勒索等大量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却无法予以打击,执法者的尴尬处境由此可以想见,而大量的洗钱活动的成功,又促进了上述各种犯罪活动的屡禁不止,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无疑减轻了对财利性犯罪的打击,有悖于刑法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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