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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夫妻债务该如何处理

蔡** 内蒙古-通辽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04 00:37:26 469人阅读

债权人起诉夫妻债务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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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起诉夫妻债务,关键在于区分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3.被起诉时,若认为不是共同债务,夫妻非举债方要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确属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积极协商还款方案,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和方式。

2025-11-04 06:0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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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起诉夫妻债务时,核心在于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以及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需连带清偿。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则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3)当被起诉时,若夫妻非举债方认为不是共同债务,要积极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确属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协商还款方案,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提醒:
面对夫妻债务起诉,非举债方举证要及时充分。若协商还款,协议内容要明确规范,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11-04 05: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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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在起诉前应仔细审查债务性质,收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如共同签名的借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消费记录等。
(二)夫妻非举债方若认为不是共同债务,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资金流向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
(三)若确属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方案,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04 04:0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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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起诉夫妻债务,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以及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属共同债务,双方连带清偿。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
3.被起诉时,非举债方若认为非共同债务,应积极举证;若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协商还款,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2025-11-04 03:2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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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起诉夫妻债务,需先区分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连带清偿,非共同债务一般由举债方承担,非举债方有异议需举证,确属共同债务则应协商还款。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对于此类债务,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当被起诉时,若夫妻非举债方认为不是共同债务,就要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若确属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积极协商还款,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果您在夫妻债务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4 01:57: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关于判定是否由一方承担还有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具体案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来进行合理地裁判。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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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5 20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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