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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共同抚养权归谁管辖

杨* 四川-凉山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03 14:38:48 311人阅读

两孩共同抚养权归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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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管辖法院
当遇到两孩共同抚养权纠纷时,先明确被告住所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要收集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据,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取抚养权
若子女不满两周岁,母亲可提供孩子年龄证明等材料,争取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双方要准备能证明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更优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环境等。子女已满八周岁,要尊重其意愿,并可让子女表达自身想法。若双方能就共同抚养达成一致,需形成书面协议,证明对孩子成长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11-03 18:3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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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孩共同抚养权纠纷由法院处理,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法院判两孩抚养权归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归母亲直接抚养。
3.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协商不成,法院综合考量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子女满八周岁,尊重其意愿。
4.双方就两孩共同抚养达成一致且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会支持。

2025-11-03 17:2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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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两孩共同抚养权纠纷由法院管辖,通常按“原告就被告”确定管辖法院,抚养权归属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法律解析:
两孩共同抚养权纠纷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协议不成,法院综合考虑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已满八周岁子女,尊重其真实意愿。若双方能就两孩共同抚养达成一致且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也认可。在处理两孩共同抚养权纠纷时,法律规定细致且严谨,涉及多方面考量。如果遇到此类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3 16:1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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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孩共同抚养权纠纷由法院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2.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其真实意愿。若双方能就两孩共同抚养达成一致且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会支持。
3.建议在处理纠纷时,双方积极沟通,尽量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同时,要充分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和感受,提供良好的抚养环境。若无法协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025-11-03 16:0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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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两孩共同抚养权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为当事人明确了起诉的法院选择方向。
(2)关于两孩抚养权归属,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判决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基于幼儿成长特点的考量。
(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其真实意愿。另外,若双方能就两孩共同抚养达成一致且对孩子成长有利,法院也会支持。

提醒:
处理两孩共同抚养权纠纷时,要充分收集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相关证据。因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1-03 15:05:17 回复

一、军人离婚由哪个管辖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管辖。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此种情况《规定》没有明确,但从《规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的,军事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讼。依据《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该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规定》颁行后,《民诉意见》第11条是否还有效。笔者认为《规定》规定的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并未规定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讼的情况,二者不冲突,《民诉意见》第11条依然有效。3、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4、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审判原则。《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的,地方人民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的,地方人民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二、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军人离婚时,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与在一般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是一样的。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因为军人的执业特殊性,致使其配偶与军人离婚时,在离婚条件、离婚程序上受到很多限制。虽然不存在社会上流传的“军嫂不能离婚”的情况,但是与军人离婚的手续确实比较难办理。如果您是一名军嫂,现在与军人感情破裂,想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建议您最好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详细咨询一下情况。只有了解清楚军婚在离婚时受到的限制,才能避开这些情况,实现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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