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要约需内容具体确定,且要约人受其约束。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因其明确商品价格、规格等,顾客承诺购买合同即成立,这是常见要约行为。
(2)商家发布含合同主要条款如价格、数量、质量等的商业广告和宣传,视为要约。这种明确的内容使对方承诺时合同关系成立。
(3)悬赏广告明确对完成特定行为给予报酬,属于要约。它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旦有人完成行为,要约人需履行承诺。
(4)要约邀请如商业询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与要约本质不同。
提醒:在商业活动中,要准确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避免因误解导致合同纠纷,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识别要约行为。在合同订立中,要注意像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内容具体的商业广告和宣传、悬赏广告这类是要约行为,当看到这类情况,要意识到一旦自己做出承诺,合同即可能成立。
(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对于一般的商业询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要约邀请,要明白其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非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是想和他人签合同的表示,内容要具体确定,对方承诺,发出者就受约束。
2.常见要约行为:商品标价卖,顾客买合同成立;具体的商业广告宣传含主要条款也算;悬赏广告明确报酬也是。
3.商业询价、拍卖和招标公告等是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给自己发要约,和要约不同。
结论:
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内容具体的商业广告和宣传、悬赏广告属于要约;一般的商业询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属于要约邀请。
法律解析: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需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商品标价陈列出售明确了商品价格、规格等内容,顾客承诺购买合同就成立;内容具体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价格、数量、质量等,也视为要约;悬赏广告明确对完成特定行为给予报酬,同样属于要约。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一般的商业询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就属于此类,和要约有本质区别。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你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仍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专业解答1、恶意磋商。《民法典》第五百条第1、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2、欺诈谛约。如《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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