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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成立一个投资公司,他应该是在子公司上面还是下面
这得看具体规划。若想以投资公司统筹管理旗下业务、集中资源做投资决策,可将其设为母公司,子公司在下面。要是想让投资公司专注特定业务且受其他业务影响小,可设为子公司。解决方案就是根据业务目标、管理模式和风险承受力决定层级,若想统一管理设上层,想专项运作设下层。
投资公司设在子公司上边还是下边,关键看其设立目的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的格式内容投保单一般是在逐笔投保方式下采用的做法。进出口企业在投保单中要填制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各种投保单各种投保单(12张)期、提单号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要填写的主要内容一般有:1.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2.保险标的的名称和存放地点;3.投保的险别;4.保险责任的起讫;5.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专业解答其实也就是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因为在发行债券分为非公开和公开,两者只是在发行债券的时候的一些细节上的要求不一样,把公司的有价证券公开对那些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这些投资者持有公司债券以后就成为了公司的债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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