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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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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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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判处条件和程序是啥

陈* 重庆-万州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1.01 15:59:56 377人阅读

监外执行的判处条件和程序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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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满足特定条件即可适用。这些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也可暂予监外执行。
(2)在程序方面,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批准机关需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会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决定机关需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

提醒:申请监外执行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若不符合条件而违规申请会面临法律风险,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1-01 19:0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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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先确认自身符合的具体条件,如是否有严重疾病、是否怀孕或哺乳、是否生活不能自理等。
(二)在交付执行前,符合条件的罪犯可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
(三)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四)批准机关作出决定后,若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当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罪犯应配合决定机关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025-11-01 18:3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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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外执行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之一即可;被判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婴儿妇女也可。
2.执行程序: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提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监督机制:批准机关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一个月内提纠正意见,决定机关重新核查并决定。

2025-11-01 18:2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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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之一可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后有不同决定或批准程序,且检察院有监督纠正权。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是为了保障特定罪犯的合法权益和人道主义关怀而设立的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有期徒刑、拘役罪犯和特定的无期徒刑罪犯适用。在程序方面,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经相应机关批准。这确保了监外执行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同时,检察院的监督作用保障了决定的公正性。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恰当的情况,检察院可提出纠正意见,决定机关需重新核查。如果大家在监外执行相关方面有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1-01 18:0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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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外执行旨在为特定条件下的罪犯提供更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况可适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暂予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程序严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分别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批准机关需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有监督权,认为不当时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决定机关需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
3.建议相关部门严格审查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与监督,保障监外执行程序公正透明。

2025-11-01 16:28:27 回复

您好,关于监外执行的程序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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