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从决定鉴定之日起停止计算羁押期限。这一规定是为了让司法机关能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2)在司法实践里,若司法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因精神病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就会启动鉴定程序。
(3)从启动程序到鉴定意见出具这段时间,不纳入羁押期限。等鉴定意见出来后,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保障了司法程序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提醒:
司法机关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需严格依法进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若对鉴定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司法机关若怀疑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应及时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确保准确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
(二)自决定鉴定起,要明确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
(三)在鉴定意见出具后,及时重新开始计算羁押期限,保证程序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此规定保障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时,能合理计算办案时间,确保司法程序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1.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算在办案期限内。从决定做鉴定起,羁押期限停止计算。
2.司法实践里,司法机关觉得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时,会启动鉴定程序。从启动到出鉴定意见,这段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3.等鉴定意见出来后,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此保障司法程序科学公正,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
结论: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自决定鉴定起停止计算羁押期限,鉴定意见确定后重新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因精神病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时,会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从决定启动该程序开始,到鉴定意见出具这段时间,不纳入羁押期限计算。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能确保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例如,若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异常表现,司法机关就可能启动鉴定,在此期间不计算羁押期限,避免影响对其责任能力判断的准确性。如果您在司法程序中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及羁押期限相关法律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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