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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向* 湖北-宜昌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0.31 03:44:32 393人阅读

假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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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假公章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时,若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有效。例如被代理人曾用加盖此假章的合同和相对人交易,或曾授权行为人用该假章签约,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那么合同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
(2)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并且被代理人不进行追认,合同通常无效。使用假公章的一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进行赔偿。
(3)使用假公章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提醒: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印章真实性,遇到假公章签订合同情况,及时咨询律师以确定合同效力及后续处理方式。

2025-10-31 06: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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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判断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先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像被代理人曾用该假章合同与相对人交易,或曾授权使用该假章签约,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合同就有效,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
(二)若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又不追认,合同通常无效。使用假公章一方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要赔偿。同时使用假公章可能触犯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025-10-31 06:3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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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假公章签的合同效力得分情况。若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对方有理由相信签合同的人有代理权,像被代理人曾用该假章合同和对方交易,或授权其用假章签约,且对方无过错,合同就有效,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
2.若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又不认可,合同通常无效。用假公章的要担责,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得赔偿。而且,用假公章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印章罪。

2025-10-31 06:2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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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假公章签订的合同效力要分情况,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有效,不构成且被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一般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若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像被代理人曾用加盖该假章的合同和相对人交易,或曾授权行为人用该假章签约,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那么合同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是有效的。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同时被代理人不追认,合同通常无效,使用假公章的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而且,使用假公章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假公章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31 04:4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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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若构成表见代理,如被代理人曾用该假章合同与相对人交易,或曾授权使用该假章签约,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
2.若不构成表见代理且被代理人不追认,合同一般无效。使用假公章方要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对方损失需赔偿。
3.解决措施与建议:相对人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实对方身份、权限等。被代理人要妥善管理印章,避免他人滥用。使用假公章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公司等印章罪,相关人员应遵守法律,不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025-10-31 04:33:38 回复

公司承接工程后成立项目部,会相应备一枚项目部章。请问:(1)该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是否具备同等效力?有哪些方面该项目部章能替代公司公章,在哪些方面不能代替?(2)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保修期届满之日?(1)可以肯定的是该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不具备同等效力。要具体回答这个问题,要分析项目部的职权范围,因为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一个凭证,其效力要由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工程项目部是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班子,其地位相对于承包人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也就是说项目部一般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局限于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公章的效力由公司的职权范围决定,显然公司的职权范围和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不一样,前者大于后者。在履行某个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时,项目部章可以代替公司章,除此之外,除非有另外的特别授权,项目部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2)至于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由于项目部章不会到工商部门备案,因此,也不能以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的时间作为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部的使命已经完成,一般此时项目部开始撤出施工现场并解散,此时可以视为项目部消亡,公司一般此时会自己注销项目部章。项目部章的效力存续时间应该与项目部的存续时间一致,项目部消亡,项目章也就失效。但是法律法规对项目部何时消亡没有规定,作为项目部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程建设,保修义务应该由公司来继续履行,这也与建设工程行业惯例相符。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完成工程建设的标志,因此,项目部应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消亡。所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应该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不是保修期届满之日。上面是项目部公章签订合同效力具体规定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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