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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如何处罚,想了解:我受贿既遂和未遂并存该怎么处罚?

ask****958 山西-吕梁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10.29 22:34:21 421人阅读

受贿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如何处罚,想了解:我受贿既遂和未遂并存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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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受贿行为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时,处罚方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来确定。以下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受贿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的处罚说明:

一、基本原则
对受贿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通常会根据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进行比较,然后择一重处。如果既遂部分的量刑幅度更重,则以既遂部分为基础确定基准刑,并在此基础上对未遂部分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果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更重,则以未遂部分为基础确定基准刑,并考虑既遂部分的事实。

二、具体规定
1.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受贿既遂: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已经实际取得了财物的控制权。
受贿未遂: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实施受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举报、调查等)未能实际取得财物。

2.处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该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或最新规定中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处罚。对于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司法解释虽未直接规定,但实践中通常遵循上述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受贿案件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三、实践操作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受贿既遂和未遂的数额、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判决。
对于既遂部分,法院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对于未遂部分,则会作为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一般不会单独计算未遂部分的刑罚,而是将其与既遂部分合并考量。

四、建议
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面临受贿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指控,强烈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总之,受贿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处罚方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025-10-29 23:4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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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先分别根据既遂和未遂部分对应的数额及情节确定量刑幅度。若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二者相同,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若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建议及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2025-10-29 22:44:5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对于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法条面对实践的困惑多有发生。因此,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历来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一、认定罪的一级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1)承诺说。认为在的形式下,应以人向行贿人承诺之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只要人为他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构成罪的既遂;只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罪的未遂。、(3)实际说。认为应以人是否实际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人财物的,属于未遂。(4)与谋取利益说。认为区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但是,虽然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罪的既遂。笔者认为,上述诸观点中,实际说符合罪的本质特征,因而是正确的。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罪是否得逞。二、认定罪的二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未遂。(2)藏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既遂,未藏匿的为未遂。(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4)失控说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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