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采取监视居住等情形,可以进行监视居住。
(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监视居住。
(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处,则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提醒:监视居住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规定,若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当司法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监视居住时,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等法定情形。
(二)若考虑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人员监视居住,要遵循法定程序办理。
(三)执行监视居住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应在其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才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符合逮捕条件且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监视居住: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监视居住更适宜;羁押期满案件未办结需监视居住。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监视居住。
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结论:符合逮捕条件且有特定情形,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法律解析: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监视居住的两类情况。一类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案件有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情形;另一类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执行地点优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若其无固定住处,则可在指定居所执行。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体现了对特殊情况的人性化考量。如果对监视居住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特定情形,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或缴纳保证金时,可进行监视居住。特定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监视居住更适宜,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处,则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3.建议司法机关严格审查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避免滥用。同时,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指定居所的执行环境符合法律要求。此外,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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