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济宁法律咨询 > 济宁补偿标准法律咨询 > 征地补偿能作长效补偿吗

征地补偿能作长效补偿吗

冯** 山东-济宁 补偿标准咨询 2025.10.27 10:24:10 384人阅读

征地补偿能作长效补偿吗

其他人都在看:
济宁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 济宁征地拆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征地补偿可采取长效补偿方式,但需依法依规进行。在地方政策允许、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该方式具有合法性,能保障被征地农民长期收益,部分地方已通过民主程序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实施按年补偿。
2.采用长效补偿要注意防范风险。一是明确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纠纷。二是监督用地单位履约能力,防止无法持续支付补偿。
3.若用地单位违约,被征地农民可依协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地方政府加强对长效补偿协议签订和履行的监管,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用地单位应增强诚信意识,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2025-10-27 15:57:07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征地补偿采取长效补偿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当地方政策允许,且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同时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长效补偿这种方式是可行的。
(2)部分地方为保障农民长远生计,会通过村民会议等民主程序讨论,然后与用地单位签订按年补偿协议,这体现了长效补偿在实践中的应用。
(3)采用长效补偿要注重风险防范。一是要明确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期限等关键条款,防止后续产生纠纷。二是要监督用地单位的履约能力,避免出现无法持续支付补偿的状况。
(4)若用地单位违约,被征地农民可依据协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采用长效补偿需仔细明确各项条款,监督好对方履约能力。不同地区政策和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7 14:20:58 回复
咨询我

(一)进行长效补偿前,应确认地方政策是否允许该方式,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时,明确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三)对用地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监督,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防止无法持续支付补偿。
(四)若用地单位违约,被征地农民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签订征地长效补偿协议应遵循此规定,以保障双方权益。

2025-10-27 14:08:07 回复
咨询我

1.征地补偿可采用长效补偿,即按年支付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长期收益,但要依法依规。

2.若地方政策允许、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规,长效补偿合法。部分地方经民主程序讨论,与用地单位签协议按年补偿。

3.采用长效补偿要防范风险。明确补偿关键条款,监督用地单位履约能力。若违约,农民可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权。

2025-10-27 12:26:4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征地补偿可采取长效补偿方式,但要依法依规进行,同时需注意风险防范。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地方政策允许,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征地补偿采取长效补偿方式是合法的。像部分地区经村民会议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实施按年补偿,保障了农民长远生计。不过,采用长效补偿存在一定风险,所以要明确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期限等关键条款,同时监督用地单位履约能力。若用地单位违约,被征地农民可依协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如果您在征地补偿长效补偿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7 12:13:21 回复

您好,关于长沙房产税如何征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长沙房产税如何征收从价计征房产税。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7E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房产税。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相关知识:房产税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