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日照法律咨询 > 日照刑事诉讼法律咨询 > 刑事诉讼律师何时可以开始阅卷

刑事诉讼律师何时可以开始阅卷

陈* 山东-日照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27 09:41:10 318人阅读

刑事诉讼律师何时可以开始阅卷

其他人都在看:
日照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日照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起可阅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但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阅卷利于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合法权益,且律师需遵守规定、保守秘密。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侦查机关应积极配合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利。
-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阅卷时,要严格依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防止案件信息泄露。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律师阅卷行为的监督,确保律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辩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2025-10-27 14:51:05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拥有了阅卷权。
(2)侦查阶段律师无阅卷权,但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一定程度上为后续辩护做准备。
(3)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阅卷对律师意义重大,能全面掌握案件证据、了解指控事实,进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4)律师在行使阅卷权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保守案件秘密,这是职业操守和法律要求。

提醒:
律师阅卷要严格遵循规定和程序,保守秘密。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0-27 13:40:58 回复
咨询我

(一)在侦查阶段,律师虽不能阅卷,但要积极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为后续辩护做初步准备。
(二)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及时行使阅卷权,全面细致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掌握案件证据和指控事实。
(三)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案件秘密的保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025-10-27 12:11:45 回复
咨询我

1.刑事诉讼里,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即此时律师有了阅卷权。

2.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不过能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3.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阅卷可掌握证据、了解指控事实,更好为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维护其权益。

4.律师阅卷要遵守规定和程序,保守案件秘密。

2025-10-27 11:25:05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刑事诉讼中,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获阅卷权,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但可了解罪名与案情,阅卷要依规进行并保密。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在侦查阶段,律师虽无阅卷权,但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律师通过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阅卷,能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清晰了解指控事实,进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定更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过,律师在行使阅卷权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保守案件秘密,这是律师应尽的义务。若在刑事诉讼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7 10:07:30 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手续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刑诉法对审查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第278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阅卷相比,这一规定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第278条规定对辩护律师“应当”允许,而第284条对律师代理人则是“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阅卷。同是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却对代理律师阅卷多规定了一道批准“许可”关。其二、《规定(试行)》对代理人阅卷范围的规定,没有从与控方展开积极对抗的辩护律师职责同与控方展开积极配合的代理律师职责截然不同的实际出发,机械地比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人诉讼地位是不相称的。因而,在审查阶段,应当允许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犯罪事实材料;并且不应加“许可”批准之类的限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这方面的保护应是平等的。二、赋予诉讼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依据《规则(试行)》第284条、282条、28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这种规定与被害人地位及律师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称的。理由是:其一、《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一规定应适用律师为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其二、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以指控权、权,同时又规定其行使权利时必须负有举证责任。而按照《规则(试行)》规定,代理律师又不能单独取证,这怎能保障代理律师代理被害人依法行使指控权和履行举证责任呢因而,立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新刑诉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但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47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规定过于笼统,给具体操作中带来许多问题。庭审中法官往往依旧认为代理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不能发表看法。结果使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变为虚设。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