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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尚** 天津-和平区 土地承包咨询 2025.10.26 16:32:31 372人阅读

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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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在特定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为避免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可采取以下措施:
1.签约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土地情况,发包方不得隐瞒土地重大瑕疵,承包方要仔细核实。
2.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禁止发包方和承包方勾结压低承包费等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3.明确承包土地的用途,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和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发包集体土地,遵守土地用途管制规定。

2025-10-26 22:1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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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例如发包方隐瞒土地重大问题使承包方签约,这种违背真实意愿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当发包方与承包方为私利勾结压低承包费损害集体利益时,合同会被判定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若承包合同表面合法,但实际用于非法开采等活动,合同自始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如承包土地用于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危害公共利益,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未经法定程序发包集体土地或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要仔细审查,确保合同合法合规,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损失,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26 20:2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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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怀疑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因上述情形无效,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发包方隐瞒土地瑕疵的证明材料、双方勾结压低承包费的聊天记录等。
(二)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三)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条涵盖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为判断合同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5-10-26 19:5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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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1.一方用欺诈、胁迫手段签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像发包方隐瞒土地问题骗承包方签约。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如发包方和承包方勾结压低承包费损集体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承包合同用于非法开采等活动。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承包地用于建严重污染环境项目。
5.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经法定程序发包集体土地、违反土地用途管制。

2025-10-26 19:2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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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上述情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恶意串通损害相关方利益,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对法律的规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大众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直接违背了法律要求。土地承包合同关乎各方权益和社会资源合理利用,若出现这些情况合同无效。如果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不确定自己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6 17:40: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属于强制性的规范有:①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2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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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1 11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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