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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连带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杨** 湖北-仙桃 其他侵权咨询 2025.10.26 12:45:13 380人阅读

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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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对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况,被侵权人应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维权。若自身是侵权方,应积极与其他侵权人沟通,确定内部责任分担。

(二)在代理关系中遇到连带责任问题,若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协商明确责任;若发现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受损害方要保留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三)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债务分担比例。当出现债务问题时,按协议执行。

(四)在担保责任的连带责任中,债权人要及时关注债务人的还款情况,一旦出现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形,及时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5-10-26 16: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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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两人或多人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共同债务全承担或部分承担,还会引发内部债务关系的民事责任。常见情形有:
1.共同侵权:多人一起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受损,需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关系:如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等。
3.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4.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2025-10-26 15:5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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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连带责任是两个或以上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全部或部分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代理关系、合伙债务、担保责任等情形中常见。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共同侵权行为里,若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致他人受损,需共同担责;代理关系中,像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等情况会产生连带责任;合伙债务方面,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中,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也约束了各责任人行为。若遇到涉及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6 14:5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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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多个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全部或部分承担的民事责任,涵盖多种常见情形,需重视并合理应对。
1.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致他人受损,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类情况应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侵权发生后积极赔偿受害者,承担应尽责任。
2.代理关系里,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等产生连带责任。要规范委托授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代理人监督,防止恶意串通。
3.合伙债务方面,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人需在合作前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签订详细合伙协议,经营中按协议履行职责。
4.担保责任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提供担保要谨慎评估风险,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担保范围和期限等。

2025-10-26 14: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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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侵权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需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使其能获得全面赔偿。
(2)代理关系里,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等情况产生连带责任,目的是规范代理行为,防止代理人滥用权力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合伙债务方面,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伙是基于信任共同经营,这样规定可增强合伙人的责任感,保障债权人利益。
(4)担保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这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提醒:在参与可能产生连带责任的行为时,要谨慎审查相关事项,如授权委托内容、合作协议条款等,避免无端陷入连带责任风险。不同案情下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26 13:57:2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车主负连带责任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五、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七、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八、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九、肇事者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陈某父亲因对肇事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疏于管理,致使陈某很方便擅自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其应当对陈某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车主负连带责任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五、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七、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八、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九、肇事者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陈某父亲因对肇事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疏于管理,致使陈某很方便擅自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其应当对陈某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如下,  (6)连带责任实行法定主义而且其适用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认定和适用,。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学理解释和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和原理予以体现,因而其概念系法理性的,发生这类案件后均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竟合情况酌定运用。  通过对上述二者之比较,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中,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才能适用。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它既不让债权人领受双重的偿付,同时又避免债务人承担超出自己责任外的不必要债务,从而准确、合法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虽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因为各债务人均仅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由于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所以在实践中,法律关于连带责任之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能适用的。  6、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1)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而按份责任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在按份责任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  (3)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债务履行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追偿请求,表面上是各债务人内部对同一给付义务的分担,如同按份债务的按比例份额承担债务,虽然都有协调利益平衡之意味,然实际并非如此,而是基于对终局责任的承担。因为终局责任人应对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负最终责任,履行债务之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是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与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分配。在没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并不能够对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补偿和分担。  (4)在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内部却是按份的责任,这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不同。  (5)按份债务之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并不及效力于其他债务人;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都有同等效力(对终极债务人除外)。  (6)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同一损害结果,但结果的产生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各个行为具有性质,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重要条件;而按份债务的各个行为则是间接地发生了结合而产生同一损害事实。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可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前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效力,后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债务人追偿权的行使效力。  1、对外效力: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适用  (1)行使的一般规则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效力,通说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此点与连带债务并无不同。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债权人请求权发生的基础事实互不干扰,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法律关系相互无涉,因此各债务人可基于各自的行为事实在其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范围内享有对债权人的各类法定或约定抗辩权,此类抗辩效力一般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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