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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过房屋买卖合同未付定金咋办

李** 江苏-苏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0.26 05:54:51 363人阅读

签过房屋买卖合同付定金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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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而买方未付,需依合同对定金支付的规定判断。若合同明确将定金支付作为生效条件,未付则合同可能未生效;若合同已生效,未付定金构成违约。
2.卖方有相应权利。可要求买方按约定支付定金,若买方拒绝,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如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若因买方不支付定金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方还可解除合同。
3.若买方有证据证明不支付定金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则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定金支付及合同生效相关条款;买卖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0-26 12: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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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若合同将定金支付设为生效条件,买方未付则合同可能未生效。比如合同条款明确写着“本合同自定金支付之日起生效”,未付定金合同便不具备生效基础。
(2)若合同已生效,买方未付定金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约定支付定金,若买方拒绝,卖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如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若因买方不支付定金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4)若买方有证据证明不支付定金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应仔细明确定金条款。买方要注意支付定金的时间和方式,避免违约;卖方遇到买方不支付定金情况,及时按合同和法律维护权益,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26 11:0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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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而买方未付的情况,先查看合同对定金支付的规定。若合同将定金支付作为生效条件,未付则合同可能未生效,此时双方需重新协商合同效力问题。
(二)若合同已生效,卖方应要求买方按约定支付定金。若买方拒绝,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如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三)若因买方不支付定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若买方能证明不支付定金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10-26 10: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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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要付定金,买方没付时,需看合同对定金支付的具体规定。若合同规定定金支付为生效条件,没付定金合同可能不生效;若合同已生效,未付定金算违约。
2.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约定支付定金,若买方拒绝,卖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如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因买方不付定金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方可解除合同。若买方能证明不付定金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可不担责。

2025-10-26 09:1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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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定金但买方未付,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定金支付是否为生效条件;已生效合同中买方不付定金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追究责任,若因法定免责事由可不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里,定金支付情况影响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若合同明确定金支付为生效条件,买方未付则合同可能未生效。若合同已生效,买方不付定金属于违约行为。此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约定支付定金,若买方拒绝,卖方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比如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若因买方不支付定金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卖方还可解除合同。不过,若买方能证明不支付定金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大家在房屋买卖涉及定金支付问题上遇到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6 07:29:42 回复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人却未交付房屋2012年6月7日,薛某与林某在无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薛某将自己的房屋以1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合同签订当日林某交付定金5万元,约定首付款过户当日支付,50万元由中介公司代办10年商业贷款,待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薛某。另外,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等的违约责任。次月30日,林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薛某发函,要求薛某接函后7日内交付房屋,并在接函后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逾期未办理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手续,将视为违约由薛某承担法律责任。后因薛某与前妻离婚事宜及诉争房屋存在的抵押贷款,致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耽搁,林某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薛某双倍返还定金。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法庭上,林某诉称,薛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违约,在其又发函敦促后薛某仍未履行义务,且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存在银行抵押情形存有欺诈行为。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薛某则辩称,其按约在规定期限前腾空了房屋,但因房价下跌,林某不肯入住,无奈其将钥匙交给了房产公司业务员陈某,委托陈某转交给林某。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产权过户时间,且过户需要双方配合,林某发函让其10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故意刁难,正常情况下,手续齐全交产权部门也需要15天才能办理完相关手续,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认为,林某与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林某已按约支付定金,薛某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薛某主张林某拒收房屋钥匙、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林某认为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有银行抵押情形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林某在签订合同前对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事宜是知晓的,因此,薛某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薛某已违约,作为原告的林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现林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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