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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适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陈* 江苏-南通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0.26 03:32:54 496人阅读

哪些情形适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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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保障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一定预期和稳定使用权益。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此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被支持。这是因为按份共有人对房屋有更直接的权益关系,而近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往往具有特殊的情感和家庭因素。
(3)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妨碍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既保护了承租人权益,也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

提醒:
承租人要留意出租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若权益受损及时主张赔偿。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07: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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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承租人遇到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可主动询问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获通知,以确保自身优先购买权。
(二)若得知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房屋卖给出租人的近亲属,应明白自己此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当出租人未通知或妨害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向出租人请求赔偿,但不要试图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025-10-26 06:3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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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即房屋租赁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买房的权利。
2.出租人卖租赁房,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同等条件优先买。不过,若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卖给近亲属,承租人无此权利。
3.若出租人没通知或妨碍承租人行使该权利,承租人可要求赔偿,但不能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2025-10-26 06:1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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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中有优先购买权,但在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时不享有;出租人妨害承租人该权利,承租人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此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不过,若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把房屋卖给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不被支持。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阻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承租人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能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承租人的一定权益,也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如果大家在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6 06:0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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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保障其在房屋租赁中权益的重要制度,即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不过,若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承租人该权利不适用。
2.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妨碍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为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在出卖房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了解房屋买卖情况。若权利受损,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出租人赔偿。

2025-10-26 05:03:08 回复

您好,关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哪些例外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从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础权利的性质来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来源于物权性的共有关系,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来源于债权性的租赁合同,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向与其有法律上身份关系的第三人出卖特定财产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如继承关系、近亲属关系、扶养关系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该第三人会有自身的利益或情感因素掺杂其中,这种买卖带有浓厚的身份属性,它有别于普通的买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标的物房屋要出卖给第三人时,应把买卖的内容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在法定时间没有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承租人无权以优先购买权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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