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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誉受侵害有哪些救济途径

仁* 河南-济源市 名誉毁谤咨询 2025.10.26 00:23:41 313人阅读

企业商誉受侵害有哪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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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誉受侵害,救济途径如下:
一是协商解决,企业直接与侵权方沟通,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高效又能避免矛盾升级。
二是投诉至相关行政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可调查处罚侵权方,及时制止侵权维护秩序。
三是申请仲裁,若有仲裁协议,可提交纠纷,仲裁专业保密,裁决有强制力。
四是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让侵权方担责,法院会公正判决保障权益。

2025-10-26 06: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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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商誉受侵害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救济。
法律解析:
企业的商誉受法律保护,当受到侵害时,有多种途径可维护自身权益。协商解决是较为高效和平的方式,能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促使侵权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有权对侵权行为调查处罚,及时制止侵权,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双方有仲裁协议,企业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专业且保密,其裁决具强制执行力。提起民事诉讼则能让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使侵权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若企业在商誉受侵害时不知如何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或在处理过程中遇到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6 05:2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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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誉受侵害可通过多种途径救济。协商、投诉、仲裁和诉讼都是可行方式。
1.协商解决是高效且能避免矛盾激化的方式,企业可直接与侵权方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2.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有权调查处罚侵权方,责令改正,能及时制止侵权,维护市场秩序。
3.若双方有仲裁协议,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具备专业性和保密性,且裁决有强制执行力。
4.企业还能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多种民事责任。法院会依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2025-10-26 04:1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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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解决是一种高效且缓和的方式,企业直接与侵权方沟通,能以和平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2)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有权力对侵权方展开调查和处罚,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若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企业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具有专业性和保密性,且其裁决具备强制执行力。
(4)企业还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企业在选择救济途径时,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不同途径有不同流程和要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02:4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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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决:企业直接与侵权方沟通,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能高效解决问题并避免矛盾激化。
(二)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该部门可调查处罚侵权方,责令其改正,及时制止侵权维护市场秩序。
(三)申请仲裁:若双方有仲裁协议,企业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专业保密,裁决有强制执行力。
(四)提起民事诉讼: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法院会公正判决保障企业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企业商誉属于名誉权范畴,受到侵害时可依法维权。

2025-10-26 01:40:3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专利侵权如何选择救济途径问题解答如下,专利侵权怎么选择救济途径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有三个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到人民或者请求专利局进行处理。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选择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前,应先明白到人民与请求专利局两者之间的差异:1、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被控侵权人),他在收到专利局的处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到,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对专利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2、专利局的救济手段有限,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3、行政处理具有主动性的优势,简便、快捷、高效;而则实行“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否则将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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