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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谭** 江西-萍乡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26 02:26:16 325人阅读

企业裁员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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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需留意多方面内容:
实体方面,要满足法定情况,像企业重整、经营困难等。若裁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超职工总数百分之十,要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后向劳动部门报告。

程序方面,优先留用签长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家庭负担重的员工。不能裁患职业病、工伤、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法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员工。裁员后半年内招人,要通知被裁者并优先录用。

2025-10-26 05: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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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裁员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诸多法律要求,需严格遵守。
法律解析:
企业裁员时,实体方面要符合法定情形,像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情况。当裁员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程序方面,企业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同时,不能裁减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并且,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要通知被裁人员并优先招用。企业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进行裁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如果企业在裁员过程中遇到法律方面的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裁员行为合法合规。

2025-10-26 05:1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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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需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严格遵循规定。实体上,企业裁员要符合法定情形,像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若裁员人数达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程序上,企业应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同时,不得裁减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处于孕期等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女职工。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需通知被裁人员并优先招用。

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全面梳理裁员情形,确保符合法定条件;二是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操作,保障员工权益;三是建立被裁人员信息库,以便重新招用时优先联系。

2025-10-26 04:1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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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实体方面,企业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像企业按破产法规定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情况才允许裁员。若裁员人数达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企业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把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程序方面,企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同时,不得裁减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女职工。此外,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需通知被裁人员并优先招用。

提醒:企业裁员务必严格遵循法定情形和程序,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不同企业情况各异,若有裁员相关法律问题,建议进一步咨询分析。

2025-10-26 03:5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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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方面
企业决定裁员前,要确认自身是否处于法定情形,如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若裁员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程序方面
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不得裁减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人员。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人员并优先招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25-10-26 03:35:00 回复

劳动仲裁流程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事项申请劳动仲裁时,如何确定申诉请求大有大学问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也不是所有的仲裁请求都要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目前北京的劳动仲裁机构也是不受理的。那么,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诉讼的话,也是不受理的。针对某些仲裁机构不受理,也不直接受理(比如档案返还)的事项,如果在申请仲裁时没有请求的话,即使到了,也不会对该请求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在仲裁时坚持申诉,在仲裁完了之后,再去诉讼。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支持你的申诉请求,但无权剥夺你的请求权。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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