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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有哪些损害赔偿

贺* 云南-楚雄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0.25 09:37:10 309人阅读

租赁合同有哪些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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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损害赔偿情况可分为出租人损害赔偿、承租人损害赔偿,以及免责情形。出租人若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或提前收回租赁物,需赔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或经营损失;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逾期支付租金或擅自转租造成损失,要承担修复、赔偿贬值、支付利息等责任。

为减少损害赔偿纠纷,建议如下:
1.签订详细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租赁物标准、使用方式、租金支付时间等。
2.租赁过程中双方应留存相关证据,如交付证明、使用情况记录、租金支付凭证等。
3.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出现违约情况按合同约定处理,有免责情形时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2025-10-25 12: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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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出租人损害赔偿包含两种情形。若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或租赁物不符合标准,承租人可就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损失索赔,像额外租赁替代物的费用。若擅自提前收回租赁物,则要赔偿承租人的经营损失。
(2)承租人损害赔偿也有多种情况。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致其损坏,需承担修复费或赔偿贬值损失。逾期支付租金,要赔偿出租人的利息损失。未经同意转租造成出租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3)若一方因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违约,一般无需担责,但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提醒: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权责,遇到损害赔偿纠纷时,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5 12: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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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出租人损害赔偿情况,承租人应及时收集因出租人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如额外租赁替代物的合同、费用凭证,经营损失的相关财务报表等,然后与出租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对于承租人损害赔偿情况,出租人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固定租赁物损坏的证据,与承租人沟通要求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损失,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可书面催告并计算利息损失。若承租人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要积极主张赔偿。
(三)当出现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时,违约方要及时以书面等有效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对方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025-10-25 12:2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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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损害赔偿情况如下:
出租人方面,未按约定交付或租赁物不符标准,要赔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如租替代物费用;擅自提前收回租赁物,需赔偿承租人经营损失。
承租人方面,未按约定使用致租赁物损坏,承担修复费或贬值损失;逾期付租金,赔偿出租人利息损失;擅自转租造成损失,要担责。
因不可抗力违约,通常无需担责,但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2025-10-25 10:3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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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或提前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或逾期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等情形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违约且及时通知并证明的一般无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租赁合同里,权利义务应得到遵守。出租人方面,未按约定交付合格租赁物或擅自提前收回,侵犯了承租人使用权益,需赔偿承租人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经营损失。承租人方面,未按约定使用致租赁物损坏、逾期支付租金、擅自转租造成出租人损失,均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赔偿。不过,若出现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况,违约方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可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租赁合同方面遇到损害赔偿问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0-25 09:56:00 回复

一、租赁物致人损伤怎么赔偿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致第三人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情形,主要有六种:(一)租赁物本身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这实质为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具有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租赁物由于自身缺陷致人损失的情况下,承租人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当然不承担责任。租赁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因在于:融资租赁的特点是“融资”兼“融物”,租赁公司的地位更类似于融资者而非销售者;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并不与租赁物件直接发生联系,不具备有关的商品知识、信息、检验技术和手段;融资租赁的实质是承租人从供应商处购买物件由租赁公司垫付价款,买卖关系实质存在于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出租人虽名义上享有所有权但并没有真正使用、收益租赁物,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他人损伤。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标的物为用于交通的车辆,因之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融资租赁中,判断谁为责任承担方,依民法判例及学说,关键在于判断谁是经营者。判断经营者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对车辆的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是经营者,应对车辆造成他人损失负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车辆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和享受运行利益权,因此,承租人应作为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尽管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收取租金,但租金只是其投入资金的分期偿还,并非是出租人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出租人不负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都应该承担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享有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质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投资按期收回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实际享有占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四)污染环境责任问题。如果租赁物造成环境污染是由于承租人过错造成则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缺陷造成,则由出卖人和生产者承担责任。(五)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设备,应由该设备的经营者对其损坏负责。出租人并非经营者故不负责任。(六)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知识产权的受让方与使用者实际为承租人,故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若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则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的地位实质是为承租人融资买物,而且并不实际占有、使用物件,故发生侵权行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租赁合同期限为多长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是有最长期限限制的。《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对于租赁合同只有最长期限而无最短期限的限制。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另外,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一、租赁物致人损伤怎么赔偿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致第三人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情形,主要有六种:(一)租赁物本身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这实质为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具有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租赁物由于自身缺陷致人损失的情况下,承租人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当然不承担责任。租赁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因在于:融资租赁的特点是“融资”兼“融物”,租赁公司的地位更类似于融资者而非销售者;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并不与租赁物件直接发生联系,不具备有关的商品知识、信息、检验技术和手段;融资租赁的实质是承租人从供应商处购买物件由租赁公司垫付价款,买卖关系实质存在于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出租人虽名义上享有所有权但并没有真正使用、收益租赁物,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他人损伤。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标的物为用于交通的车辆,因之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融资租赁中,判断谁为责任承担方,依民法判例及学说,关键在于判断谁是经营者。判断经营者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对车辆的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是经营者,应对车辆造成他人损失负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车辆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和享受运行利益权,因此,承租人应作为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尽管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收取租金,但租金只是其投入资金的分期偿还,并非是出租人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出租人不负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都应该承担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享有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质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投资按期收回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实际享有占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四)污染环境责任问题。如果租赁物造成环境污染是由于承租人过错造成则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缺陷造成,则由出卖人和生产者承担责任。(五)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设备,应由该设备的经营者对其损坏负责。出租人并非经营者故不负责任。(六)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知识产权的受让方与使用者实际为承租人,故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若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则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的地位实质是为承租人融资买物,而且并不实际占有、使用物件,故发生侵权行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租赁合同期限为多长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是有最长期限限制的。《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对于租赁合同只有最长期限而无最短期限的限制。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另外,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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