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车费已交车辆受损,物业是否担责取决于其与车主的关系及是否存在管理过错。若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有保管义务,车辆受损大概率担责;若仅为场地租赁关系,无保管义务通常不担责,但有管理过错则要按过错程度担责。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判断是否为保管合同,可从停车有无专门场地、有无专人管理、车辆出入是否登记等方面考量。
-若认为物业应担责,车主可先与物业协商赔偿。
-协商不成,车主需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当物业与车主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时,物业承担着妥善保管车辆的责任。判断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可依据停车有无专门场地、是否有专人管理以及车辆出入是否需要登记等因素。在此种情况下,车辆受损物业大概率需担责。
(2)若属于场地租赁关系,物业一般对车辆安全无保管义务,通常不承担车辆受损责任。但要是物业存在管理过错,像安保措施没做到位、监控设备损坏等,致使车辆受损,物业就要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3)车主在车辆受损后,可先尝试与物业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车主遇到车辆受损情况,要及时收集物业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的证据。不同情况对应责任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责任性质
先确定与物业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保管合同下,物业有保管车辆义务;场地租赁关系,物业一般无保管义务,但有管理过错则需担责。
(二)收集证据
若车辆受损,收集能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或物业存在管理过错的证据,如停车记录、监控视频等。
(三)协商解决
车主可先与物业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四)起诉维权
若协商不成,凭借收集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表明物业与业主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若物业未履行相应义务,需承担责任。
1.已交停车费车辆受损,物业是否担责分情况。若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即有专门场地、专人管理、车辆出入登记等,物业有保管义务,大概率担责。
2.若只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无保管义务,一般不担责。但物业有管理过错,如安保差、监控坏等致车辆受损,要按过错程度担责。
3.车主可先与物业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结论:
停车费已交车辆受损,物业是否担责取决于与车主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以及物业有无管理过错。
法律解析:
若物业与车主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物业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车辆受损时物业大概率担责。判断保管合同关系,可看停车有无专门场地、有无专人管理、车辆出入是否需登记等。若只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一般对车辆安全无保管义务,通常不担责。不过,若物业存在管理过错,如安保措施不到位、监控设备损坏等致车辆受损,物业需按过错程度担责。车主遇车辆受损情况,可先与物业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起诉维权。若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专业解答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律师解析 停车场车辆受损的处理: 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本车无驾驶员在车上,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 车辆进入停车场,机动车是由驾驶人在车上驾驶操作造成的车辆损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车辆受到其他车辆或者责任人碰撞损坏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确定当事人责任赔偿情况申请保险赔付。
律师解析 停车场对车辆受损不担责的有以下情形: 一、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的不担责。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二、免费停车场无重大过失的不担责; 三、未托付保管物品被盗的不会赔偿。
律师解析 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停车占地费”不是保管费,物业公司并无保管好车辆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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