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多样且违法,其目的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符合标准会担刑责。
1.伪造凭证类: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做假账掩盖真实收支,这是直接从财务记录源头造假。
2.帐簿操作类: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如虚增成本、虚报费用,不记或少记销售收入,以此减少应纳税额。
3.拒不申报类: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无视申报要求,逃避纳税义务。
4.虚假申报类:向税务机关提供不符实际的纳税申报材料,虚报计税依据、编造减免税理由等。
为避免此类情况,纳税人应依法依规纳税,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法律分析:
(1)逃税罪中存在多种欺骗、隐瞒手段。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能让真实的收支情况被掩盖,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准确的纳税信息。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通过虚增成本、虚报费用等操作,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故意不记录、少记录销售收入,降低纳税基数。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这是对税务机关征管权力的公然无视,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实材料,虚报计税依据、编造虚假减免税理由等,直接欺骗税务机关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这些手段本质都是逃避纳税义务,符合标准将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纳税人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避免使用上述欺骗、隐瞒手段,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企业和个人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收入和支出,避免做假账等隐瞒收入和支出的行为。
(二)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账簿登记,不随意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不虚增成本和虚报费用。
(三)收到税务机关的申报通知后,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不能拒不申报。
(四)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有多种。
一是做假账,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账簿、凭证,掩盖收支情况。
二是在账簿上动手脚,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像虚增成本、少记销售收入。
三是接到税务机关申报通知却拒不申报。
四是虚假申报,提供与实际不符的纳税材料,编造减免税理由。
这些手段都是为少缴税,符合标准要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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