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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形式标准是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的基础。证据要满足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只是基于客观原因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者在庭审结束前虽已发现却因客观因素无法取得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还有就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鉴定人、勘验人作出了不同意见。
(2)实质标准是关键。新证据必须有足够的证明力来推翻原判决、裁定,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若新证据和待证事实无关联,或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就不能认定为再审新证据。
(3)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量证据的形成时间、发现时间、客观性等因素,全面判断其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
提醒: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新证据时,要注意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证据是否符合要求,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4 09: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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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时应着重关注其形成时间和发现时间,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要明确是因客观原因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是虽之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保留好相关客观原因的证明材料。
(二)对于重新作出不同意见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要确保是由原作出者进行,同时留存好新意见与原意见不同的相关证据。
(三)判断证据是否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若要作为再审新证据,需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证明无意义,则不应作为再审新证据提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2025-10-24 08:2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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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标准: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庭审后才发现;或庭审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按时提供;也可能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鉴定人、勘验人给出不同意见。
2.实质标准:新证据要能推翻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认定影响重大。若与待证事实无关或无证明意义,不算再审新证据。法院会综合证据形成、发现时间和客观性等判断。
2025-10-24 07:5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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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要兼顾形式和实质标准,法院会综合考量各因素判定。
法律解析:
在民事再审中,新证据认定有严格要求。形式上,证据需符合特定情形,如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还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作出不同意见。实质方面,新证据要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若与待证事实无关联、证明无意义,则通常不被认定。法院会结合证据形成时间、发现时间、客观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在遇到民事再审相关问题,不确定手中证据是否为新证据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4 06:4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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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需兼顾形式与实质标准。形式上,证据应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虽此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供,还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鉴定、勘验者作出不同意见的情况。实质方面,新证据要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无证明意义的通常不认定。
为更好认定再审新证据,可采取以下措施:
1.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并及时提供符合形式标准的证据,避免因疏忽错过举证时机。
2.法院在审查时,要严格依据实质标准,结合证据各方面情况综合判断。
3.建立证据审查的监督机制,确保认定过程公正、准确。
2025-10-24 06:22: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