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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

朱** 广东-佛山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0.24 04:29:16 437人阅读

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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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形式标准是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的基础。证据要满足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只是基于客观原因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者在庭审结束前虽已发现却因客观因素无法取得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还有就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鉴定人、勘验人作出了不同意见。
(2)实质标准是关键。新证据必须有足够的证明力来推翻原判决、裁定,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若新证据和待证事实无关联,或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就不能认定为再审新证据。
(3)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量证据的形成时间、发现时间、客观性等因素,全面判断其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

提醒: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新证据时,要注意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证据是否符合要求,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4 09: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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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时应着重关注其形成时间和发现时间,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要明确是因客观原因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是虽之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保留好相关客观原因的证明材料。
(二)对于重新作出不同意见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要确保是由原作出者进行,同时留存好新意见与原意见不同的相关证据。
(三)判断证据是否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若要作为再审新证据,需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证明无意义,则不应作为再审新证据提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2025-10-24 08:2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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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标准: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庭审后才发现;或庭审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按时提供;也可能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鉴定人、勘验人给出不同意见。

2.实质标准:新证据要能推翻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认定影响重大。若与待证事实无关或无证明意义,不算再审新证据。法院会综合证据形成、发现时间和客观性等判断。

2025-10-24 07:5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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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要兼顾形式和实质标准,法院会综合考量各因素判定。
法律解析:
在民事再审中,新证据认定有严格要求。形式上,证据需符合特定情形,如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还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作出不同意见。实质方面,新证据要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若与待证事实无关联、证明无意义,则通常不被认定。法院会结合证据形成时间、发现时间、客观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在遇到民事再审相关问题,不确定手中证据是否为新证据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4 06:4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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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需兼顾形式与实质标准。形式上,证据应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虽此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供,还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鉴定、勘验者作出不同意见的情况。实质方面,新证据要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无证明意义的通常不认定。

为更好认定再审新证据,可采取以下措施:
1.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并及时提供符合形式标准的证据,避免因疏忽错过举证时机。
2.法院在审查时,要严格依据实质标准,结合证据各方面情况综合判断。
3.建立证据审查的监督机制,确保认定过程公正、准确。

2025-10-24 06:22: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新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而是采取盖然性标准(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对于申请当事人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若干规定》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而言的,应当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通过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再审新证据,提高再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新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而是采取盖然性标准(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对于申请当事人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若干规定》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而言的,应当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通过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再审新证据,提高再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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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5 191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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