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祖父母无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无负担能力时,无法定抚养人。
2.若祖父母既缺劳动能力又缺生活来源,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可申请供养,政府会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资帮扶。
3.祖父母有收入但生活困难,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
4.若祖父母曾扶养他人,可与受扶养人协商获生活帮助。
结论:
一般无子女且无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无法定抚养义务人。可依自身情况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还可尝试让曾受扶养人给予生活帮助。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若祖父母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若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政府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吃、穿、住、医、葬等全方位的生活照顾与物质支持;若祖父母有收入但生活仍困难,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另外,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若祖父母曾对他人进行扶养,可与受扶养人协商,要求其给予一定生活帮助。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详细咨询。
在祖父母无子女且孙子女、外孙子女无负担能力时,确实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人。但可通过多途径保障其生活。
1.对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祖父母,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政府会给予吃穿住行医葬等全方位生活照顾与物质帮助。
2.若祖父母有收入却生活困难,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缓解经济压力。
3.若祖父母曾扶养过他人,可与受扶养人协商,争取获得一定生活帮助。
建议祖父母及其相关人员多了解救助政策,及时申请相应保障。同时,与受扶养人协商时保持理性沟通,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在一般状况下,当祖父母没有子女,同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无负担能力时,确实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人。这是基于法律规定中抚养义务的明确界定。
(2)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祖父母,有相应保障途径。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政府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提供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3)若祖父母有收入但生活困难,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缓解经济压力。
(4)若祖父母曾对他人进行过扶养,可尝试与受扶养人协商,从道义和情感层面要求其给予一定生活帮助。
提醒: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需按规定流程和条件进行,避免因材料不全等问题影响申请。与受扶养人协商时,建议保留相关沟通记录,若协商不成,可咨询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一)对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祖父母,及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能获得政府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与物质帮助。
(二)若祖父母有收入但生活困难,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材料,包括收入证明等,经评估符合条件后可领取相应保障金。
(三)若祖父母曾扶养过他人,主动与受扶养人沟通,以情理和事实为依据,协商要求其给予一定生活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专业解答父亲离世后,爷爷的赡养责任应由其成年子女承担。若子女无法或不愿承担,有经济能力的孙子辈应负起此责。赡养者需在经济上保障爷爷的生活,日常细心照料,并在精神上给予关爱和慰藉。同时,还需关注爷爷的特殊需求,确保他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专业解答其实对于无子女祖父母抚养义务谁来承担的规定我们国家也有,如果有兄弟姐妹的话是可以由兄弟姐妹来承担的。但是前提是兄弟姐妹必须有能力,而且在小时候自己也对兄弟姐妹有过履行抚养义务,否则抚养义务就不可以成立。
律师解析 如果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其子女无力抚养,抚养义务由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律师解析 一般是其兄弟姐妹承担无子女祖父母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所以只要祖父母的兄弟姐妹小时候有过扶养经历,并且现在也有抚养能力的,就由他们承担无子女祖父母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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