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认定工伤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2.特殊情形下,有资质的承包单位转包、分包业务给无资质组织或个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承包单位担责。
3.个人挂靠单位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担责。
4.即便无传统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情形也可认定工伤。
结论:
一般认定工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承包单位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劳动者因工伤亡,或个人挂靠单位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即便无传统劳动关系也可认定工伤。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认定工伤需要有劳动关系。不过,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存在特殊规定。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即便没有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依然能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保障。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工伤认定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认定工伤通常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存在特殊情况可突破这一限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转包、分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对于承包单位,应加强对业务转包、分包的管理,严格审查合作方的主体资格,避免因违规转包分包带来工伤保险责任风险。
3.被挂靠单位在允许他人挂靠经营时,要谨慎评估风险,与挂靠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监督挂靠人用工情况。
4.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以便在需要认定工伤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通常认定工伤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还有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即便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也能够认定为工伤。
提醒:遇到此类工伤认定问题,因具体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分析。
(一)若劳动者遇到承包单位转包、分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自己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情况,要及时收集在该项目工作以及因工受伤的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
(二)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聘用人员因工伤亡时,聘用人员应尽快收集与工作和受伤有关的证据,向被挂靠单位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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