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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斯** 江西-赣州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23 07:02:06 470人阅读

走私淫秽物品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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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需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量或数额标准,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才会被立案追诉。该罪危害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举措。
2.对于打击此犯罪的建议有:一是加强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查验能力,拦截走私的淫秽物品。二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走私淫秽物品危害的认识,增强抵制此类物品的意识。三是对犯此罪者严格依法惩处,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加强对相关案件的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25-10-23 13: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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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主观上需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若只是个人使用而携带少量淫秽物品,不构成此罪。
(2)在数量方面,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有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如淫秽录像带、影碟要达到五十盘(张)以上等。达到相应标准就会被刑事立案。
(3)量刑根据情节不同分为三个档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提醒:
对于涉及淫秽物品的行为要谨慎,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若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0-23 12:0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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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相关规定,不参与任何走私淫秽物品的活动,若发现此类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对于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走私淫秽物品违法性的认识,防止企业因管理不善卷入此类犯罪。
(三)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通过加强口岸检查、情报收集等方式,遏制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10-23 10:3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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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淫秽物品罪需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若走私的淫秽物品,像录像带、影碟达五十盘(张)以上等,或实物、电子信息达一定数量、数额标准,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会被立案追诉。

2.犯此罪,判罚有三种情况: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025-10-23 10:1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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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走私淫秽物品罪需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达到一定数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会被立案追诉,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刑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若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当淫秽录像带、影碟达到五十盘(张)以上,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等,或淫秽物品实物、电子信息达到规定数量、数额标准,又或是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就会被立案追诉。对于此罪的量刑,情节较轻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走私淫秽物品不仅违反道德伦理,还严重触犯法律。大家要清楚认识到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因无知而陷入法律风险。如果对走私淫秽物品罪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3 08:22:45 回复

一、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淫秽物品罪与非罪,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1、在主观方面,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淫秽物品罪。如果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淫秽物品罪。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二、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主要在于区别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以,凡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人国内以后,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些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淫秽物品罪。此外,对于那些直接向淫秽物品的罪犯收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领海、内海收购、贩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以及与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以淫秽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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