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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文** 辽宁-朝阳 土地承包咨询 2025.10.23 00:51:19 410人阅读

土地争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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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争议处理部门根据争议主体不同而有差异。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单位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各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若遇到土地侵权纠纷,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3.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土地争议时,先明确争议主体,再选择正确的处理部门。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遇到侵权纠纷优先尝试协商,协商无果及时寻求行政调处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5-10-23 06: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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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土地争议处理部门根据争议主体不同而有区别。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争议处理中,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3)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行政调处,对调处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提醒:
处理土地争议要按规定流程和部门进行,避免私自改变土地现状引发更多纠纷,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3 06:2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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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争议,找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单位之间土地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侵权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对调处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5-10-23 04:2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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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争议处理部门按争议主体划分。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30日内可起诉。
2.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土地侵权纠纷,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不服调处可民事诉讼。

2025-10-23 02:3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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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土地争议处理部门依主体而异,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侵权纠纷可协商,协商不成行政调处,不服调处可民事诉讼。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主体的土地争议有不同的处理部门。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维持土地利用现状是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解决问题的尊重;协商不成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行政调处,若当事人对调处结果不满意,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您在土地争议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3 01:55:4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动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仲裁办案的经费是由当地财政予以保证的。所以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都是不收费的。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何交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1、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2、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3、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4、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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