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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刘** 山东-日照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22 19:42:35 411人阅读

满足什么条件会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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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诉的人。若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且此为基础条件,需客观证据证实犯罪行为存在,就可能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事实要和嫌疑人有关联,像现场有其指纹、监控拍到其实施相关行为等。
3.嫌疑人得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如具备作案时间、动机和条件等。
4.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代表有罪,法院判决前应视为无罪,侦查机关要继续侦查,经法定程序后由法院判定是否犯罪。

2025-10-22 22: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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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满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犯罪事实与嫌疑人有关联、嫌疑人有实施犯罪可能性这三个条件可能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在法院判决前应视为无罪。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当有客观证据证实犯罪行为存在,犯罪事实与嫌疑人相关,且嫌疑人具备作案时间、动机、条件等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时,就可能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然而,在法院依法判决前,不能认定其有罪。侦查机关要继续侦查收集证据,经过审查起诉、审判等法定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遇到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2 21:4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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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犯罪受刑事追诉者,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要满足一定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是基础,要有客观证据证实犯罪行为;犯罪事实与嫌疑人有关联,像现场有其指纹、监控拍到其实施行为;嫌疑人具备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如作案时间、动机和条件等。
2.但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代表有罪,法院依法判决前应视为无罪。
3.侦查机关要继续侦查收集证据,经过审查起诉、审判等法定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建议侦查机关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10-22 20: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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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的人。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严格条件,首先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这是基础前提,客观证据能证实犯罪行为存在。
(2)犯罪事实需与嫌疑人有关联,像现场留下指纹、监控拍到实施相关行为等,能建立起嫌疑人与犯罪的联系。
(3)嫌疑人要具备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如作案时间、动机、条件等。但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代表有罪,在法院判决前应视为无罪。
(4)侦查机关要进一步侦查收集证据,经过审查起诉、审判等法定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提醒: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必惊慌,应积极配合调查。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应对。

2025-10-22 20:2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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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自身要保持冷静,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如实陈述自己知道的情况,不要隐瞒或编造信息。
(二)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律师能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侦查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侦查机关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在法院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并非有罪之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2025-10-22 19:55:21 回复

一、传唤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三、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以上是传唤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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