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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侵权是怎么规定的

王** 西藏-日喀则 其他侵权咨询 2025.10.22 11:56:43 322人阅读

无过错侵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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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侵权是特殊归责原则,即便行为人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时,依法律规定仍需担责,目的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
2.该原则适用于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情形。像产品缺陷致损,生产者不能因无过错而免责;污染环境致他人损害,污染者也通常不能以无过错来免除责任。
3.无过错侵权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是法定的,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且不同侵权类型的具体事由存在差异。

解决措施与建议:
-对于行为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从事易引发无过错侵权的活动时做好风险防控。
-对于受害者,要及时收集证据,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监管部门需加强对易引发无过错侵权行业的监管,确保各方依法行事。

2025-10-22 18:0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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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过错侵权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法律规定担责的就要承担责任,目的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
(2)其适用情形广泛,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比如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生产者哪怕无过错,也需对消费者负责;污染环境致他人损害,污染者一般不能以无过错免责。
(3)无过错侵权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是法定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像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不过不同侵权类型的具体事由存在差别。

提醒:在无过错侵权纠纷中,要留意法定的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因不同侵权类型情况有别,建议遇到具体案情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2 16:1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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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产品责任的无过错侵权,消费者可直接找生产者要求赔偿,保留好产品及购买凭证等证据。
(二)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侵权,受损害者可收集污染相关证据,向环保部门反映并要求污染者承担责任。
(三)对于高度危险责任侵权,受害者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医疗记录等,向责任方索赔。
(四)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受害者可找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索赔,固定好受伤现场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10-22 15:5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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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侵权是特殊归责原则,即造成他人权益损害,不管有无过错,按法律规定担责,目的是合理分配损害。

2.适用情形包括产品、环境、高度危险、饲养动物损害等责任。像产品缺陷致损,生产者无过错也要担责;污染致损,污染者一般不能以无过错免责。

3.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法定,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不同侵权类型具体事由不同。

2025-10-22 14:1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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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过错侵权是特殊归责原则,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法律规定应担责的需担责,适用多种情形,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法定。
法律解析:
无过错侵权的核心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在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等特定情形中适用。比如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损,生产者即便无过错,也得对消费者负责;污染环境致使他人权益受损,污染者一般不能以无过错为由免责。不过,无过错侵权并非绝对担责,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是法定的,需符合法律规定,像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但不同侵权类型具体事由存在差异。如果遇到涉及无过错侵权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2 12:59:2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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