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滨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执业多年来,成功地为多名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为他们免除了牢狱之灾。另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为他们争取了缓刑,还有成功地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争取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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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贪污、受贿犯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被判处死缓的,法院可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体现了对严重职务犯罪的严厉惩处。
(2)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但可在符合条件时减刑,说明在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时,限制假释的同时保留一定改造激励机制。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若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这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提醒:不同犯罪的刑罚执行规定不同,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符合特定严重情形被判处死缓的,法院会根据情节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所以这类犯罪者要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杜绝此类犯罪行为。
(二)累犯和因特定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但可争取减刑,在服刑期间应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想获得减刑机会,要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争取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1.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和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被判处死缓的,法院可决定其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累犯,以及因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的罪犯,不得假释,但可减刑。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
结论:贪污、受贿犯罪符合特定严重情形,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可能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但可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符合条件可减刑。
法律解析:法律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犯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等程度,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法院可决定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这体现了对严重职务犯罪的严厉惩处。对于累犯和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为保障社会安全,限制其假释,但仍保留了减刑机会,鼓励其改造。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就有获得减刑的机会。法律如此规定,既体现了惩罚性,也体现了对改造的鼓励。如果大家对这些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严重情况,被判死缓后可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体现了对严重职务犯罪的严惩。对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但可减刑,这平衡了惩罚与改造。而被判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减刑,鼓励其积极改造。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和减刑等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2.监狱等执行机关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教育改造,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减刑机会,促进其改过自新。
3.加强法治宣传,让公众了解法律对于不同犯罪的惩处和改造规定,增强法律意识。
专业解答无期徒刑,是一种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严厉刑罚。被判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被判了终身监禁。只要在服刑期间真心悔过或积极改造,表现良好,还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所以,无期徒刑的惩罚性质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根据罪犯的表现进行调整。
专业解答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涉嫌严重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而且,一审、二审审理完毕以后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死缓裁判的同时,法院就应该当即作出终身监禁的判决,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以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终身监禁。
专业解答《刑法修正案(九)》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1、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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