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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一定全责吗

胡** 湖南-益阳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21 19:41:39 337人阅读

危险驾驶一定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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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不一定负事故全责。危险驾驶是刑法概念,涵盖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而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认定,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
2.若危险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危险驾驶者可能承担全责。例如醉酒驾驶直接引发碰撞事故,通常需担责。
3.不过,事故成因复杂多样。若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闯红灯、逆行等,即便有危险驾驶行为,也不一定负全责,而是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4.事故责任最终由交管部门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后,依据相关法规作出认定。建议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事故后,应配合交管部门调查,以明确责任。

2025-10-21 22: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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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危险驾驶是刑法概念,包含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而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认定,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来确定。
(2)当危险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危险驾驶者可能承担全责,像醉酒驾驶直接引发碰撞事故的情况。
(3)不过,由于事故成因复杂,若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闯红灯、逆行等,危险驾驶者不一定负全责,而是可能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4)事故责任最终由交管部门通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并依据相关法规作出认定。

提醒:发生事故后应配合交管部门调查,若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1 21:4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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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有人员受伤及时救助并报警,积极配合交管部门的勘查和调查工作。
(二)若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交管部门的上一级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保留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以便在责任认定或后续处理中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2025-10-21 21:2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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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不一定负事故全责。危险驾驶是刑法概念,像追逐竞驶、醉驾等;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认定,看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程度。
2.若危险驾驶和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可能担全责,如醉驾致碰撞通常担责。
3.事故成因复杂,若对方有重大过错,如闯红灯、逆行,危险驾驶者或按双方过错比例担责。
4.事故责任由交管部门勘查、调查后依法规认定。

2025-10-21 19:4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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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危险驾驶不一定负全责,事故责任需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危险驾驶是刑法概念,包括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而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认定,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来确定。当危险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危险驾驶者可能负全责,例如醉酒驾驶直接引发碰撞。然而,交通事故成因复杂,若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闯红灯、逆行等,危险驾驶者不一定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可能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事故责任最终由交管部门通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后,依据相关法规作出认定。如果遇到涉及危险驾驶和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和实用的法律建议。

2025-10-21 19:48:30 回复

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同时其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之一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前,特别是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之后,大多数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酒驾驶行为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这表明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明确何种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适用的关键之一。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是抽象的危险犯,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第一百一十四条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并且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就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的区分标准而言,可以认为二者只是危险程度的不同,即抽象的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的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那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便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具体而言:首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只有侵害法益的抽象的危险,那么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那么构成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后者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再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后,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实害结果具有故意,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接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的危险,其和抽象的危险的判断有何区别。对抽象的危险的判断,应当将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作为判断资料,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标准判断有无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但对于具体的危险的判断则不同,应当将行为时的主客观情况作为判断资料,以客观的立场判断具体危险的有无。就醉酒驾驶行为来说,以下行为应被认定为具有具体的危险:1.醉酒后在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人多的公共道路上高速行驶;2.醉酒后在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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