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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辩护规定是什么

董** 广东-江门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21 14:09:14 375人阅读

刑事犯罪的辩护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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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权,可自行辩护,也能委托一到两人当辩护人。能担任辩护人的有律师、相关团体或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但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
2.犯罪嫌疑人从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就能委托辩护人;被告人随时可委托。司法机关要告知他们这一权利。
3.司法机关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符合条件的,司法机关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人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10-21 18: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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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可自行辩护或委托一至二人辩护,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司法机关有保障其获得辩护的义务。
法律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受法律保护,可自行辩护,也能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及亲友作为辩护人。不过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可随时委托,司法机关需告知其这一权利。同时,司法机关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符合法定情形的,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辩护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等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您或身边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辩护相关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1 17:0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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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可自行辩护或委托一至二人辩护,可担任辩护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及亲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辩护。
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可随时委托,司法机关有告知义务。
3.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4.辩护人需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建议:司法机关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晓自身权利。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响应指派要求,保证律师服务质量。辩护人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10-21 16:4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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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丰富,既可以自行辩护,也能委托一至二人担任辩护人。可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广泛,涵盖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
(2)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并且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则可随时委托。司法机关需履行告知义务。
(3)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司法机关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4)辩护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提醒: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及时了解自身辩护权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0-21 15:3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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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他阶段可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
(二)当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清楚自己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随时可委托,若司法机关未告知该权利,可主动询问。
(三)符合法定情形时,可等待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025-10-21 14:36:4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此致××××人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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