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为准,尊重立遗嘱人最终想法。遗嘱形式多样,有自书、代书等。
2.危急时立的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能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要有效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不符法定形式,遗嘱可能无效。
结论:
数份遗嘱并存时,内容相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危急情况消除后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立遗嘱的,此前口头遗嘱无效;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有效。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代书等多种形式。当存在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遗嘱为准,这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最终意愿。若遗嘱人在危急时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且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立遗嘱,口头遗嘱就会无效。同时,各类遗嘱都有法定形式要求,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不满足这些形式,遗嘱可能无效。若遇到遗嘱效力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数份遗嘱并存时,效力认定需遵循一定规则。当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充分尊重了遗嘱人最终意愿。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能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则无效。同时,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有效,如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不满足法定形式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为确保遗嘱效力,建议如下:
1.立遗嘱人应及时更新遗嘱,明确表达意愿。
2.若非危急情况,尽量不采用口头遗嘱形式。
3.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要件订立遗嘱,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法律分析:
(1)遗嘱形式多样,包括自书、代书等。当存在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则充分尊重了遗嘱人最终的意愿表达。
(2)口头遗嘱具有特殊性,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而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效力。
(3)遗嘱的有效性依赖于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例如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可能被判定无效。
提醒:
订立遗嘱时要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危急情况解除后及时重新订立遗嘱。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当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这能确保遵循遗嘱人最终的想法。
(二)若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能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
(三)遗嘱要符合法定形式才有效,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由一人代书,相关人员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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